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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4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和復
許美津
張瑋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7337 號、104 年度偵字第173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乙○○為夫妻,丙○○則為甲○○與前同居人丁○○所生之子,而為乙○○之繼子,甲○○、丙○○與乙○○間分別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詎丙○○、甲○○、丁○○竟分別為下列行為:㈠丙○○因不滿乙○○傳送簡訊予丁○○,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先於民國103 年6 月12日,以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內容為:「你他媽的破麻 你再亂我媽試試看 你想死我會成全你」之文字訊息至乙○○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內(門號0000000000號),復於103 年6 月13日,再傳送內容為:「你變甚麼都一樣 畜生到哪都只會吠 我不像你只會用雞八交博 但我會用命換命 你再亂我媽看看我不是開玩笑 你會非常後悔 已經讓你很多了 別找死」等之文字訊息至乙○○之行動電話,而以此等加害身體、名譽之事恐嚇乙○○,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㈡甲○○於103 年6 月27日11時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街0 號之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大廳會客區內,因故與乙○○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以出入而共見共聞之場所,以如附表編號1 所示言語辱罵乙○○,而足以貶損乙○○之人格與名譽,其並於辱罵過程中向乙○○恫稱:「拎杯給你死啦」、「我給你告到死」、「拎北如果過去,拎北絕對不會讓你好過」(均以台語發音)等語,以此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乙○○,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嗣甲○○另基於傷害之犯意,在上址公司門外,先以左手推乙○○之額頭,再拉扯乙○○隨身之手提包後,以右手揮打乙○○之頭部,致乙○○受有額頭2 ×2 公分紅腫、雙上肢紅腫之傷害。
而因丁○○、丙○○當時均在現場,其等見甲○○與乙○○發生爭執,竟各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以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言語辱罵乙○○,均足以貶損乙○○之人格與名譽。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丁○○、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查詢單明細、簡訊畫面翻拍照片。
㈣監視器錄影光碟暨錄音檔譯文、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㈤高雄榮民總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
三、論罪科刑:㈠又被告甲○○、丙○○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業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 日生效,原第2條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經修正為:「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已就家庭暴力之定義增列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擴大認屬家庭暴力之範圍,惟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部分,於修正前後均係構成家庭暴力,而被告甲○○、丙○○本件所為,係對家庭成員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故上開修正對被告甲○○、丙○○本件犯行而言,尚無所謂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
㈡按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又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甲○○與告訴人乙○○為夫妻關係,被告丙○○則為告訴人之繼子,各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而被告甲○○所為恐嚇、公然侮辱及傷害犯行,被告丙○○所為恐嚇、公然侮辱犯行,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暴力,且分別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相關罰則規定,是以應依刑法關於傷害罪、恐嚇罪及公然侮辱罪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而被告丙○○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檢察官聲請意旨漏未敘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相關規定,尚嫌未足,應予補充,至被告丁○○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又被告甲○○係於上揭時、地以附表編號1 所示言語對告訴人為公然侮辱之過程中,間夾雜為上開恐嚇之言詞,其行為在自然意義上已有部分合致,依社會一般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被告甲○○所犯上開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2 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該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聲請意旨認應予數罪併罰,尚有未妥。
至被告甲○○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與傷害罪,以及被告丙○○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與公然侮辱罪,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甲○○與告訴人為夫妻關係,本應以平和理性之方式相處,卻不思及此,竟率然於前揭時、地以不雅言詞辱罵並恐嚇告訴人,復又出手毆打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身體上之傷害、精神上之痛苦畏懼及不安,而被告丙○○與告訴人為繼母子關係,卻不思和平相處、相互尊重,竟分別以簡訊恐嚇及以言詞辱罵告訴人,致告訴人對人身安全產生憂慮及精神上痛苦,另被告丁○○則因細故辱罵告訴人,亦無視他人之人格尊嚴,被告3 人之行為均屬可議,復審酌被告甲○○、丙○○、丁○○分別於警詢中自述係大學畢業、高中畢業、不識字之智識程度,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勉持、勉持,且迄今均仍未獲取告訴人之原諒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被告丙○○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行為人│內容 │
├──┼───┼───────────────────┤
│ 1 │甲○○│1.你神經病,沒人要理你。 │
│ │ │2.…哩系咧神經未合,幹你娘…哩系咧神經│
│ │ │ 病喔,你是在講什麼小阿… │
│ │ │3.哩什麼小阿… │
│ │ │4.你現在是三小阿?… │
│ │ │5.哩系哩娘阿機掰,幹你娘。 │
│ │ │6.哩娘阿機掰阿,利用你什麼阿?衝三小阿│
│ │ │ ? │
│ │ │7.你現在是三小阿? │
│ │ │8.你娘阿機掰… │
│ │ │9.幹你娘… │
│ │ │10.好幹你就處理…你娘機掰阿… │
│ │ │11.幹你娘,機掰啦,你在說三小阿…幹你 │
│ │ │ 娘…操機掰,亂三小。 │
│ │ │12.尊重你娘阿機掰… │
│ │ │13.…幹你娘 │
│ │ │14.操機掰。 │
│ │ │15.幹你娘操機掰。 │
│ │ │16.…你少在那裡你娘機掰拉。 │
│ │ │17.你娘阿操機掰,幹你娘… │
│ │ │18.講你娘機掰啦… │
│ │ │19.你娘機掰婊阿,幹你娘。 │
│ │ │20.幹你娘~你娘阿操機掰阿 │
│ │ │21.…看她要去哪裡給人家幹拉。 │
│ │ │22.…你娘阿機掰做人作這樣,幹你娘~ │
│ │ │23.憑你娘機掰啦… │
│ │ │24.你娘阿機掰…幹你娘~機掰~ │
│ │ │25.機掰阿,幹你娘啦… │
│ │ │26.總你媽個逼阿~ │
│ │ │27.…你娘阿操機掰,幹你娘,你娘阿機掰 │
│ │ │ 婊拉,…幹你娘,什麼心態阿,你娘阿 │
│ │ │ 操機掰… │
│ │ │28.你娘阿操機掰真的操機掰婊,操機掰婊 │
│ │ │ ,你真的操機掰婊內。 │
│ │ │29.你娘阿操機掰~ │
│ │ │30.幹你娘機掰 │
│ │ │31.…你娘阿操機掰啦~ │
├──┼───┼───────────────────┤
│ 2 │丁○○│1.她不要臉插入人家家庭。 │
│ │ │2.愛爽就愛給人打。 │
├──┼───┼───────────────────┤
│ 3 │丙○○│1.你嗆我母阿ㄟ名字三小阿? │
│ │ │2.…你他媽的不要他媽的找藉口在那邊給我│
│ │ │ 亂。 │
│ │ │3.嘿阿~幹你娘~ │
│ │ │4.你娘阿…幹你娘。 │
│ │ │5.操小尼阿你娘阿機掰…不要在那邊哭爸死│
│ │ │ 爸啦~ │
│ │ │5.你他媽的一直打電話給她是打打三小阿?│
│ │ │6.…幹你娘機掰阿~ │
│ │ │7.…你娘阿機掰,哩系咧三小…幹你娘 │
│ │ │8.幹你娘,操機掰… │
│ │ │9.…我如果跟你說用雞巴交陪就是這樣而已│
│ │ │ 啦。 │
│ │ │10.用雞巴交陪就是這樣而已…你娘阿機掰 │
│ │ │ 你用雞掰交陪你咧靠杯西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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