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簡,4847,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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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4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昭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2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昭村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李昭村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某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不知情之綽號「梅仔姐」,借用位於高雄市○○區○○○路0巷0 號房屋,並自104年9月12日某時起,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提供天九牌、骰子、號碼夾、計時器等賭具,經營上址賭場。

該賭場賭博之方式為:由聚賭之賭客輪流擔任莊家,其他3名賭客擔任閒家,每人發給2張天九牌,與莊家比點數大小論輸贏,如點數比莊家大即贏得該次押注之金額,反之,該次押注金額即歸莊家所有,閒家可下注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2000元不等之現金,其他未玩牌之賭客亦可押注3 名閒家同論輸贏,由每次擔任莊家者給付抽頭金500元予李昭村,藉此方式以營利。

嗣於104年9 月14日16時許,為警據報至上址查獲,並同時查獲賭客張麗、梁黃朕、曹國賢、張簡劉白菊、陸美珠、黃文芳、趙凉珍、陳安心、黃文良、簡忠安、黃枝萬、林溫情、劉秀桃、謝梅雲及陳文進等15人(下稱張麗等15人,賭客所涉賭博犯行另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當場賭博財物,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另通知蘇林玉花(所涉意圖營利,共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犯行,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到場說明,始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㈠被告李昭村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張麗等15人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蘇林玉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維新小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人員名冊各1份、現場及查扣物照片共18張。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昭村所為,係犯第268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

被告自104 年9月12某時起至104年9 月14日16時許為警查獲時止,提供上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藉此抽頭牟利,所犯之上開2 罪,顯係出於一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且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係有營業之性質,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

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罪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正當方式營生,竟以經營賭場之方式,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敗壞社會善良風俗,藉此牟得不法利益,且賭客眾多,規模甚大,所為實無足取;

惟念被告始終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兼衡賭場經營時間規模、所得利益,暨兼衡其自陳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3至編號8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所用之物;

附表編號2 所示之抽頭金,為被告所有,因犯本罪所得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賭資係警方於現場垃圾桶內所查獲,業據證人張麗於警詢陳述明確,並非賭檯上之財物,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犯本罪所得之抽頭金;

另附表編號9所示之行動電話1具,雖為被告所有,然非屬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則為證人蘇林玉花所有,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名稱             │    數量        │
├──┼──────────────┼────────┤
│1   │賭資                        │新臺幣1,050元   │
├──┼──────────────┼────────┤
│2   │抽頭金                      │新臺幣1,000元   │
├──┼──────────────┼────────┤
│3   │已拆封天九骨牌              │1副             │
├──┼──────────────┼────────┤
│4   │未拆封天九骨牌              │7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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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骰子                        │20顆            │
├──┼──────────────┼────────┤
│6   │號碼夾                      │1包             │
├──┼──────────────┼────────┤
│7   │計時器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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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紙牌                        │10支            │
├──┼──────────────┼────────┤
│9   │SONY牌行動電話              │1具             │
├──┼──────────────┼────────┤
│10  │BENTEN牌行動電話            │1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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