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簡,4894,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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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48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簡君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3010、23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趁店員不注意時,以附表所示之方法,徒手竊取超商店內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隨即離去。

嗣分別經遭竊之超商店員鄭荏修、張簡宇勛於盤點貨物時發現短少上開商品,乃調閱店內監視錄影器畫面後報警究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1.被告甲○○○於警詢時自白犯行。

2.證人即被害人鄭荏修、張簡宇勛警詢中陳述。

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及現場蒐證照片5張。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間,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甲案);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3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3月(共2罪)、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下稱乙案),嗣甲、乙案與被告另因竊盜案件遭判之拘役59日接續執行,於100 年8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又於假釋期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5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丙案),嗣丙案與上開假釋經撤銷之殘刑有期徒刑5 月17日接續執行,於102 年7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前述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 罪,均應論以累犯,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聲請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具有謀生能力,竟不思以己力付出,以獲取報酬,而貪圖不勞而獲,數次以竊盜之不法手段,取得他人財物,供己花用,且前有多次竊盜前科,顯見其忽視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情節要難謂輕微;

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竊取財物價值均屬非高,並斟以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所得之財物金額、犯罪之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行為          │
├──┼──────┼──────┼───────┤
│ 1  │104年8月26日│高雄市林園區│徒手竊取貨架上│
│    │6 時31分許(│沿海路三段23│伏特加1 瓶,得│
│    │聲請意旨誤載│7 號「統一超│手後未經結帳即│
│    │為7 時30分許│商」內      │行離去。      │
│    │,應予更正)│            │              │
├──┼──────┼──────┼───────┤
│ 2  │104 年9月5日│高雄市林園區│徒手竊取貨架上│
│    │8 時59分許  │中厝路127 號│一口酒「HAPPY │
│    │            │「統一超商」│SHOT」、男性體│
│    │            │內          │香噴霧劑各1 瓶│
│    │            │            │,得手後未經結│
│    │            │            │帳即行離去。  │
├──┼──────┼──────┼───────┤
│ 3  │104 年9月5日│高雄市林園區│徒手竊取貨架上│
│    │9 時44分許  │中厝路127 號│淨潤肌沐浴乳1 │
│    │            │「統一超商」│瓶,得手後未經│
│    │            │內          │結帳即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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