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簡上附民,43,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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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石○元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石○瑩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李○芬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石○準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何美萍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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