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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鐘綉婷
被 告 林敏華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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