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簡附民,119,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陳麗鳳
被 告 田芸禎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20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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