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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62號
原 告 曾洪麗惠
被 告 溫梅貞
上列被告溫梅貞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40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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