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聲,2238,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筱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筱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王筱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本院103年度簡字第4924、104年度簡字第54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