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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東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聲字第1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東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東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
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 103年度簡字第1475、147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
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易字第129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6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87號、同年度簡字第1475、1476號、同年度審訴字第1137號、同年度審易字第1295號、同年度審易字第190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 103年度審訴字第187號判決,且附表所示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103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犯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嗣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聲請併定應執行刑,有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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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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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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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
│ │ │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0月29日 │102年10月24日 │102年10月2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第5216號 │25599、25851、28393、 │25599、25851、28393、 │
│ │ │29050號、103年度偵字第│29050號、103年度偵字第│
│ │ │2345號 │2345號 │
├───┬────┼───────────┼───────────┼───────────┤
│最 後│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87號 │103年度簡字第1475、 │103年度簡字第1475、 │
│ │ │ │1476號 │1476號 │
│ 暨 ├────┼───────────┼───────────┼───────────┤
│ │判決日期│103.04.24 │103.04.17 │103.04.17 │
│確 定├────┼───────────┼───────────┼───────────┤
│判 決│確定日期│103.04.24 │103.05.13 │103.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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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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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
│ │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0月31日 │102年11月04日 │103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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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25599、25851、28393、 │25599、25851、28393、 │25599、25851、28393、 │
│ │29050號、103年度偵字第│29050號、103年度偵字第│29050號、103年度偵字第│
│ │2345號 │2345號 │2345號 │
├───┬────┼───────────┼───────────┼───────────┤
│最 後│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1475、 │103年度簡字第1475、 │103年度簡字第1475、 │
│ │ │1476號 │1476號 │1476號 │
│ 暨 ├────┼───────────┼───────────┼───────────┤
│ │判決日期│103.04.17 │103.04.17 │103.04.17 │
│確 定├────┼───────────┼───────────┼───────────┤
│判 決│確定日期│103.05.13 │103.05.13 │103.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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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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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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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
│ │ │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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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01月20日 │102年11月05日 │102年11月中旬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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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字 │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第1752號 │5516號 │55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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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137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295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295號 │
│ 暨 ├────┼───────────┼───────────┼───────────┤
│ │判決日期│103.08.07 │103.07.16 │103.07.16 │
│確 定├────┼───────────┼───────────┼───────────┤
│判 決│確定日期│103.08.07 │103.08.12 │103.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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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 │
│ │ │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04月16日 │102年11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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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3年度偵緝字 │高雄地檢103年度偵緝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958、959號、103年度 │第958、959號、103年度 │ │
│ │偵字第17089號 │偵字第1708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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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事實審├────┼───────────┼───────────┼───────────┤
│ │案 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901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901號 │ │
│ 暨 ├────┼───────────┼───────────┼───────────┤
│ │判決日期│103.11.21 │103.11.21 │ │
│確 定├────┼───────────┼───────────┼───────────┤
│判 決│確定日期│103.12.16 │103.12.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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