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聲,3224,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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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聲字第3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政國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
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所示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案號欄關於「104 年度交簡字第196 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96 號」。

事 實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又裁定書有上開情形,自得類推適用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所示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欄中,原均應為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96 號」,經誤載為本院「104 年度交簡字第196 號」,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均更正為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96 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哲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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