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聲,3244,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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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張綉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1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張綉鳳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六合彩簽單2張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244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供本件賭博所用,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供承在卷(警卷第2至3頁、偵卷第4頁反面),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賭博乃參與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在性質上係屬必要共犯之「對向犯」,行為者既各有其目的,自應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是故尚無適用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81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另扣得六合彩簽單2張(鳳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係賭客陳祥琴(同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所有、尚未交付予被告即遭查獲一節,業據其供稱在卷,即非被告所有之物,再依前揭說明被告與賭客間性質上係屬對向犯,無由依共同正犯責任一體原則予以沒收,故此部分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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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話機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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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傳真機                │1台     │
├──┼───────────┼────┤
│3   │錄音機                │1台     │
├──┼───────────┼────┤
│4   │特尾賠率表            │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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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台號倍數表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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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擋牌通知單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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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六合彩簽單            │3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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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獎金額表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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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錄音帶                │1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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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帳冊                  │2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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