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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執聲字第2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成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成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志成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4 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3 、4 所示2 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1 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南地院及本院各刑事判決書、宣示判決筆錄、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所示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間,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
本院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考,且受刑人如附表所示4 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04 年1 月13日)前所犯,核與首揭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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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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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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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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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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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3 年10月22日 │ 103 年10月5 日 │ 103 年10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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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南地檢103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 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 年度偵緝│
│ 年 度 案 號 │第15715 號 │字第4368號 │字第48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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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南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2557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58號│104 年度易字第302 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 年12月8 日 │ 104 年4 月22日 │ 104 年6 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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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南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2557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58號│104 年度易字第302 號│
│判 決├────┼──────────┼──────────┼──────────┤
│ │判 決│ 104 年1 月13日 │ 104 年4 月22日 │ 104 年7 月7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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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附表編號3 、4 所示2 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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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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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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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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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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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2 年10月5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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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4 年度偵緝│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86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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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302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 年6 月1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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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302 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4 年7 月7 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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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附表編號3 、4 所示2 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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