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聲,5087,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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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
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均含包裝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均含包裝袋)、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夾鏈袋壹個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夾鏈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不詳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查無持有毒品之行為人,惟扣案之海洛因7包、甲基安他命8包、殘留海洛因夾鏈袋1個及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夾鏈袋1個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後段,應予更正)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上開刑法規定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參照)。

是於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等),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應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甚明。

三、查本件扣得白色粉末7包、白色結晶8包、含海洛因殘渣夾鏈袋1個及含甲基安非他命夾鏈袋1個經送驗結果分別俱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9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55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2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02年度偵字第20972號卷第9頁、第14頁、第32頁反慢)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已因附合為合成物,應併同處分,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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