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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乃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乃云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壹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乃云因詐欺等21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1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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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註 │
│編│ │ │ 犯罪日期 ├─────┬─────┼─────┬─────┤ │
│號│ 罪名 │ 宣告刑 │ (民國)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 │
│ │ │ │ │ │ (民國) │ │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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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3年4月4日 │本院103年 │103年10月 │本院103年 │103年11月 │編號1至18 │
│1 │ │,如易科罰金│ │度審易字第│23日 │度審易字第│25日 │曾經裁定定│
│ │ │以新臺幣1000│ │2042號 │ │2042號 │ │應執行有期│
│ │ │元折算1日 │ │ │ │ │ │徒刑1年3月│
├─┼────┼──────┼──────┼─────┼─────┼─────┼─────┤,如易科罰│
│ │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3年4月5日 │本院103年 │103年10月 │本院103年 │103年11月 │金以新臺幣│
│2 │ │,如易科罰金│ │度審易字第│23日 │度審易字第│25日 │1000元折算│
│ │ │以新臺幣1000│ │2042號 │ │2042號 │ │1日。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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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3年4月7日 │本院103年 │103年10月 │本院103年 │103年11月 │ │
│ │ │,如易科罰金│ │度審易字第│23日 │度審易字第│25日 │ │
│ │ │以新臺幣1000│ │2042號 │ │2042號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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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3年4月7日 │本院103年 │103年10月 │本院103年 │103年11月 │ │
│ │ │,如易科罰金│ │度審易字第│23日 │度審易字第│25日 │ │
│ │ │以新臺幣1000│ │2042號 │ │2042號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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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3年4月7日 │本院103年 │103年10月 │本院103年 │103年11月 │ │
│ │ │,如易科罰金│ │度審易字第│23日 │度審易字第│25日 │ │
│ │ │以新臺幣1000│ │2042號 │ │2042號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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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3年4月7日 │本院103年 │103年10月 │本院103年 │103年11月 │ │
│ │ │,如易科罰金│ │度審易字第│23日 │度審易字第│25日 │ │
│ │ │以新臺幣1000│ │2042號 │ │2042號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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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3年4月7日 │本院103年 │103年10月 │本院103年 │103年11月 │ │
│ │ │,如易科罰金│ │度審易字第│23日 │度審易字第│25日 │ │
│ │ │以新臺幣1000│ │2042號 │ │2042號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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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3年4月7日 │本院103年 │103年10月 │本院103年 │103年11月 │ │
│ │ │,如易科罰金│ │度審易字第│23日 │度審易字第│25日 │ │
│ │ │以新臺幣1000│ │2042號 │ │2042號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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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3年4月7日 │本院103年 │103年10月 │本院103年 │103年11月 │ │
│ │ │,如易科罰金│ │度審易字第│23日 │度審易字第│25日 │ │
│ │ │以新臺幣1000│ │2042號 │ │2042號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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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3年4月7日 │本院103年 │103年10月 │本院103年 │103年11月 │ │
│ │ │,如易科罰金│ │度審易字第│23日 │度審易字第│25日 │ │
│ │ │以新臺幣1000│ │2042號 │ │2042號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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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3年4月7日 │本院103年 │103年10月 │本院103年 │103年11月 │ │
│ │ │,如易科罰金│ │度審易字第│23日 │度審易字第│25日 │ │
│ │ │以新臺幣1000│ │2042號 │ │2042號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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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3年4月7日 │本院103年 │103年10月 │本院103年 │103年11月 │ │
│ │ │,如易科罰金│ │度審易字第│23日 │度審易字第│25日 │ │
│ │ │以新臺幣1000│ │2042號 │ │2042號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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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3年4月7日 │本院103年 │103年10月 │本院103年 │103年11月 │ │
│ │ │,如易科罰金│ │度審易字第│23日 │度審易字第│25日 │ │
│ │ │以新臺幣1000│ │2042號 │ │2042號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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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3年4月7日 │本院103年 │103年10月 │本院103年 │103年11月 │ │
│ │ │,如易科罰金│ │度審易字第│23日 │度審易字第│25日 │ │
│ │ │以新臺幣1000│ │2042號 │ │2042號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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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3年4月8日 │本院103年 │103年10月 │本院103年 │103年11月 │ │
│ │ │,如易科罰金│ │度審易字第│23日 │度審易字第│25日 │ │
│ │ │以新臺幣1000│ │2042號 │ │2042號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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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3年4月8日 │本院103年 │103年10月 │本院103年 │103年11月 │ │
│ │ │,如易科罰金│ │度審易字第│23日 │度審易字第│25日 │ │
│ │ │以新臺幣1000│ │2042號 │ │2042號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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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3年4月8日 │本院103年 │103年10月 │本院103年 │103年11月 │ │
│ │ │,如易科罰金│ │度審易字第│23日 │度審易字第│25日 │ │
│ │ │以新臺幣1000│ │2042號 │ │2042號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18│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3年4月8日 │本院103年 │103年10月 │本院103年 │103年11月 │ │
│ │ │,如易科罰金│ │度審易字第│23日 │度審易字第│25日 │ │
│ │ │以新臺幣1000│ │2042號 │ │2042號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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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2年10月30 │本院103年 │104年5月22│本院103年 │104年6月25│編號19至21│
│ │ │,如易科罰金│日 │度易字第 │日 │度易字第 │日 │曾經裁定定│
│ │ │以新臺幣1000│ │831號 │ │831號 │ │應執行有期│
│ │ │元折算1日 │ │ │ │ │ │徒刑6月, │
├─┼────┼──────┼──────┼─────┼─────┼─────┼─────┤如易科罰金│
│20│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2年10月30 │本院103年 │104年5月22│本院103年 │104年6月25│以新臺幣 │
│ │ │,如易科罰金│日 │度易字第 │日 │度易字第 │日 │1000 元折 │
│ │ │以新臺幣1000│ │831號 │ │831號 │ │算1日。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
│21│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2年10月30 │本院103年 │104年5月22│本院103年 │104年6月25│ │
│ │ │,如易科罰金│日 │度易字第 │日 │度易字第 │日 │ │
│ │ │以新臺幣1000│ │831號 │ │831號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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