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聲,5382,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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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嘉彬
上列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及刑前強制治療確定,並於民國92年4 月9 日入國防部臺南監獄執行(於102 年8 月15日移至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繼續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4 年12月7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 年1 月2 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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