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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世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世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6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然查被告於該判決後之同日死亡,該判決無法送達,致未確定,惟扣案海洛因1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法院為科刑之判決後發見被告已死亡,即將判決附卷,不予送達,對於未經送達之不確定判決,不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50年度第4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一)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18號提起公訴,且聲請就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沒收銷燬,經本院於104年7月28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6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沒收銷燬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被告於判決後之同日死亡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影本等附卷可憑。
是本院於判決後被告死亡而無法送達,依前揭決議意旨,該判決既無從送達被告而屬不確定判決,不生判決效力,未能予以執行。
而前開案件扣得白色粉末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聲沒卷第12頁、第1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已因附合為合成物,應併同處分,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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