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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源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源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源堂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案件,犯罪時間分別為民國100 年10月28日、104 年7 月28日,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雖經宣告併科罰金,然前述各罪並無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此部分即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末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雖經總統於102 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後規定:「第五十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然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前揭法條但書之適用,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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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編│ │ │ ├──────┬───────┼──────┬───────┤
│號│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 確定日期 │
│ │ │ │ (民國) │ │ (民國) │ │ (民國)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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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能安全│有期徒刑3 月,│104 年7 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103 年9 月8 日│臺灣高雄地方│104 年10月7 日│
│ │駕駛動力│如易科罰金,以│ │法院104 年度│ │法院104 年度│ │
│ │交通工具│新臺幣1,000 元│ │交簡字第4801│ │交簡字第4801│ │
│ │而駕駛罪│折算1 日 │ │號 │ │號 │ │
├─┼────┼───────┼───────┼──────┼───────┼──────┼───────┤
│2 │不能安全│有期徒刑3 月,│100 年10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104 年10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104 年11月17日│
│ │駕駛動力│併科罰金新臺幣│ │法院104 年度│ │法院104 年度│ │
│ │交通工具│10,000元,有期│ │交簡字第5136│ │交簡字第5136│ │
│ │而駕駛罪│徒刑如易科罰金│ │號 │ │號 │ │
│ │ │,罰金如易服勞│ │ │ │ │ │
│ │ │役,均以新臺幣│ │ │ │ │ │
│ │ │1,000 元折算1 │ │ │ │ │ │
│ │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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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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