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聲,5457,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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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程文章
具 保 人 張繼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2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繼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程文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張繼倫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2 萬元後,並經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

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併科罰金5 萬元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附卷可參。

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2 紙、拘票暨報告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及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各2 紙附卷可稽。

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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