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6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宏恩
上列受刑人前因賭博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宏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賭博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1年5月、6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7月3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4年12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5年9月13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