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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橘
李孟頴
DUONG THI HOA(中文名「楊氏華」,越南籍)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柯尊仁律師
被 告 方文孜
選任辯護人 王正宏律師
陳敬琇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1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康橘、方文孜、李孟頴及楊氏華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吳保任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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