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振攀
高俊賢
莊哲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燦雄律師
蔡炳楠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8054號、104 年度偵字第5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振攀、高俊賢、莊哲峰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洪振攀、高俊賢、莊哲峰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