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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徐發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所為自白與卷證資料互有出入,本案尚有為被告利益傳喚證人蔡宗志、謝明成就前開疑點予以釐清、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5 年元月1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哲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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