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哲南
選任辯護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5 年1 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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