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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國州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張正忠律師
鄧藤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傅國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張雅文
法 官 呂明燕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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