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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緝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向石圓
指定辯護人 郭蔧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第3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向石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向石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罪嫌疑重大,其經本院兩度發布通緝始緝獲到案,足認其有逃亡事實而有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4 年9 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審酌卷內被害人證述、借據及本票等證據,仍可認其涉犯前揭犯罪嫌疑重大,且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亦仍存在,為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本件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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