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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志妤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洪儀婧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志妤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潘志妤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04年7月14日起羈押3月;
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自104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因上揭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應自 104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薛博仁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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