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隆
選任辯護人 陳聰敏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志隆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志隆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刑法第247條第1項、第250條之損壞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罪嫌、刑法第174條第1項、第4項(起訴書誤載為第5項)之放火燒毀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經訊問後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衡諸社會通常觀念,為逃避審判及刑罰執行,本有較高逃亡風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殺人罪對社會治安危害甚大,本案又涉及兩條人命,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駛,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自民國104年7月27日起執行羈押,復經裁定自104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審酌卷附相關事證,認被告所涉犯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刑法第247條第1項、第250條之損壞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罪嫌、刑法第174條第1項、第4項之放火燒毀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仍屬重大,被告雖坦承犯行,然其所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是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仍屬存在。
而衡諸社會通常觀念,其為逃避刑罰執行,本有較高之逃亡風險,且其上述虞逃及重罪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又本案尚未審結,為保全被告以利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吳保任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