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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丁飛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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