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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原 告 蘇世裕
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
蔡錫欽律師
被 告 廖恆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40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40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240 號諭知被告不受理在案,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然因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有附帶民事訴訟訊問筆錄1 份在卷可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李爭春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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