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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高雄市美容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洪慕蘭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
被 告 蘇守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緝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哲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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