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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張正宜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張翠芳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蔡坤展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取財刑事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75號),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翠芳刑事訴訟案件部分,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18頁反面),是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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