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附民,359,20151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陳俊傑
被 告 葉愛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62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張瑋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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