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附民,390,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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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90號
原 告 顏志宇
法定代理人 黃麗雅
被 告 陳永祿
馮昌隆
蘇萬輝
馮韋哲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馮培源
被 告 李俊宏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昀曈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林荷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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