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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91號
原 告 黃朱盛梅
原 告 黃荏伊
被 告 黃德煌
被 告 黃祥宸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葉育宏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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