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附民,474,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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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74號
原 告 鄭志先
被 告 劉孟函
法定代理人 劉明政
郭姵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85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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