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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朱○駿
法定代理人 謝○真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朱○林
被 告 盧名鋒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4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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