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邱香蘭
被 告 林惟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菁
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