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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交簡字第3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亞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七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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