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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林玉彩
張家禎
兼法定代理 林玉滿
人
被 告 柯怡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交簡字第3220號,原案號: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58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張雅文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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