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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7號
原 告 田昆揚
田林虹吟
田祥樟
田暉羽
田堡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勝智律師
被 告 鄭立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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