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5,侵訴,81,20170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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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永長
選任辯護人 湯金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4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收受本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並於同年月20日之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被告甲○○不服高雄地方法院之判決,故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理由後補之」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

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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