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5,原重訴,3,201705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周明宗
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陳姿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周明宗自民國一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葉周明宗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多次前科及通緝紀錄,暨於通緝中為免遭查獲而偽造身分證,有判決書及前案及通緝紀錄,守法觀念嚴重不足,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執行羈押(卷證於同日送至本院,院卷1、29、32頁),及自106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院卷156、157頁)。

二、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106年5月1日訊問時,被告及辯護人均稱就延長羈押與否並無意見(院卷219、220頁)。

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自106年5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碩垣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玉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