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詠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