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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宜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5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宜乾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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