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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5號
原 告 艾家齊
被 告 陳敏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自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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