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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鋐翔
具 保 人 李美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美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鈜翔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為警緝獲到案,經本院法官於民國103 年2 月5 日訊問後,命被告具保新臺幣3 萬元。
嗣由具保人李美玉繳納足額之現金保證後,於同日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106 年2 月5 日訊問筆錄、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具保人李美玉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106 年刑保字第43號)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60頁)。
惟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所地傳喚被告於106 年3 月29日上午10時30分行準備程序,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拘提,亦未拘提到案等情,有本院被告及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本院106 年3 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報到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106 年4 月24日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0670834600 號函檢附拘票暨報告書各1 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73頁、第78頁至第80頁、第84頁至第88頁),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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