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振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號 、第274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振輝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施振輝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重大,又被告於民國105 年11月間即犯下8 起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105 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並於106 年3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執行程序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5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