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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蕭金源
被 告 林永雄
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5 年度簡字50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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