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張范秀蘭
相 對 人 吳妃玲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5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事件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英雌
書 記 官 陳家宏
通 譯 張薰蓉
朗讀案由。
到庭關係人:
聲 請 人 張范秀蘭 到
相 對 人 吳妃玲 到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法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元整,給付方式為:當場給付完畢並經聲請人如數點收無訛。
二、兩造就關於民國104 年12月29日在高雄市○鎮區○○街00號之1 發生之傷害罪、無故侵入住居罪糾紛,所涉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三、聲請人並當場具狀撤回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5119號傷害罪、無故侵入住居罪一案之刑事告訴。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
聲 請 人 張范秀蘭
相 對 人 吳妃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 記 官 陳家宏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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