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蔡錦亭於民國104年3月中旬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理由
- 一、被告蔡錦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 二、經查:
- 三、論罪部分
- (一)按犯第339條詐欺罪而3人以上共同犯之;或以廣播電視
- (二)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
- (三)如附表一編號8、編號10、編號12、編號14、、編號21、
- 四、科刑部分
- (一)審酌我國近年來詐欺集團之惡質歪風猖獗,常假藉網路購
- (二)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
- (三)另辯護人以被告非好逸惡勞之人,因開計程車入不敷出,
- 五、沒收部分
-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二)犯罪所得部分
- (三)其他扣案物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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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錦亭
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1238 號、105 年度偵字第180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錦亭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陸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 實
一、蔡錦亭於民國104 年3 月中旬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布拉」之成年男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顏小姐」之成年女子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測試金融卡、提領及轉存贓款之車手,而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詐欺集團之機房成年成員以電話聯絡或在網際網路散布銷售物品之網頁等方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過程,使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帳戶所有人另經檢察官偵辦)。
而蔡錦亭受「阿布拉」以網路電話或通訊軟體等方式指示,自其加入詐欺集團起至104年4 月30日查獲止,每日前往「阿布拉」指定之置物櫃領取由所屬集團其他車手放置於櫃內之人頭帳戶存摺或金融卡,再至自動提款機將詐得之款項領出,扣除款項2.5%之金額作為報酬後,再將餘款放至置物櫃,由「阿布拉」再指揮集團內所屬車手將贓款領走。
經警方監控該集團後,於104 年4月30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蔡錦亭位於高雄市○○區○○街0 ○0 號住處,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及金融卡及詐騙所得新臺幣(下同)20,700 元、口罩1個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蔡錦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二、經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訴二卷第38頁),核與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之通聯調閱查詢單暨通聯紀錄(警一卷第11頁至第14頁)、被告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提款之影像照片18張(警一卷第15頁至第23頁)、同案被告呂建文、被告愛河家樂福之監視錄影器畫面20張(警一卷第24頁至第28頁)、本院104年度聲搜字第719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一卷第83頁至第99頁)、鼎山家樂福之監視錄影器畫面30張(警一卷第113頁至第117頁)、被告與阿布拉之LINE聊天紀錄(警一卷第118頁至第179頁)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卡、存摺等扣案可憑(各罪證據資料出處,詳見附表一「相關證據欄」),足徵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一)按犯第339條詐欺罪而3 人以上共同犯之;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供稱加入前揭詐欺集團時將個人資料交付予「顏小姐」,其後則均受綽號「阿布拉」之成年男子指示測試提款卡並提領款項,另供稱曾見「謝小姐」將包裹放置於家樂福置物櫃內,且指認謝O英等情,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姓名對照表附卷可稽(警一卷第4 頁至第5 頁、第7 頁、第9 頁、第30頁),足徵被告已知悉尚有其他集團成員共同分擔集團中之各項事務,渠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相互分工,而為本案詐欺犯行,核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要件相當。
另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6 、編號9 、編號11、編號16、編號20、編號22、編號23、編號26、編號27、編號31、編號33至編號35、編號37、編號52、編號54、編號55、編號59、編號60所示部分,詐欺集團係以透過露天等拍賣網站,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方式,實行詐欺行為,顯係以網際網路方式對不特定之公眾散布,是該部分同時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罪。
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7 、編號8 、編號10、編號12至編號15、編號21、編號24、編號25、編號28至編號30、編號32、編號36、編號38至編號51、編號53、編號56至編號58、編號61、編號62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就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6 、編號9 、編號11、編號16至編號20、編號22、編號23、編號26、編號27、編號31、編號33至編號35、編號37、編號52、編號54、編號55、編號59、編號60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二)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
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再事前同謀,事後分贓,並於實施犯罪之際,擔任在外把風,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即應認為共同正犯(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司法院院字第2030號解釋意旨參照)。
而電話、網路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至發送不實訊息、收集取得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各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是成員間未必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認識碰面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被告於加入詐欺集團之時起,即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及行為分擔,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其所參與犯罪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是被告雖僅擔任車手,負責測試金融卡、提領及轉存贓款,仍應與其他施詐行騙之詐欺集團成員等人共負罪責,而為共同正犯。
(三)如附表一編號8 、編號10、編號12、編號14、、編號21、、編號28、編號30、、編號36、編號38、編號43、編號44、編號46、編號48至編號50、編號53、編號56、編號58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分別匯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數筆款項或另購買遊戲點數之情形,其等受騙匯款之原因同一且時間密接,顯係本件詐欺集團基於單一犯意及目的,在時間密切接近之情形下,對同一被害人施以詐術,而侵犯同一法益所為,均為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而附表一編號46所示被害人黃O雲遭詐欺之款項,起訴書漏未記載告訴人匯款41,213元至附表二編號83所示帳戶部分,因與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前述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另附表一所示之62罪,係針對不同之被害人而為詐欺行為,且犯罪時間、地點均屬有別,堪認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係出於各別犯意所為,自應予以分論併罰。
四、科刑部分
(一)審酌我國近年來詐欺集團之惡質歪風猖獗,常假藉網路購物及付款方式之名,向被害人詐騙款項得逞,除造成被害人受有重大之財物損失,並因此戕害網路交易安全,嚴重影響社會安定秩序,損害國際形象甚鉅,是其犯行自不宜輕縱,否則難收警惕、矯治之效,如率爾輕判,將弱化對詐欺犯罪之遏止與防制,使倖進之徒有機可乘。
被告甘願參與分工,牟取不法利益,破壞人民對網路交易安全之信任,甚而瓦解信賴、穩定、平和之社會結構,被告為一己私利,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對被害人財產及社會秩序危害非輕;
然念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慮及被告所參與之期間長短、次數、被害金額、犯罪所得等犯罪情節,兼衡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自陳原以經營餐飲為業,因配偶離癌去世後始未經營、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女兒、未成年兒子、孫子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及被告與女兒104 年度間之所得、財產狀況,家境清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二)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屬恤刑制度之設計。
定其刑期時,應再次對被告責任為之檢視,並特別考量其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及與刑罰目的相關之刑事政策妥為裁量。
被告本案中犯罪數為62罪,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
衡以被告係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牟取不法利益非高,所參與之手段與程度相對於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亦難與幕後主導之要角相提併論;
被告先前有正當工作,於加入詐欺集團前並無刑事科刑紀錄,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如因此過錯而受此重刑,造成被告更生絕望之心理,致其人格遭受完全性之抹滅。
爰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並綜合上開各情判斷,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三)另辯護人以被告非好逸惡勞之人,因開計程車入不敷出,始誤信廣告而加入詐欺集團,現極為後悔,其非首腦所得不高,而有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情堪憫恕之情形,請減輕其刑等語。
然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固定有明文,惟該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查詐欺集團猖獗,雖政府一再宣導反詐騙防止民眾受騙,惟詐騙案件仍層出不窮,手法一再翻新,詐取無知百姓之財物不計其數,被告固稱其家境清苦,然受騙之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亦可能係其賴以維生之財物,是本件被告以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之方式獲取不法利益,其犯罪情節,客觀上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亦無科以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事,本院認被告尚無從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併予敘明。
五、沒收部分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犯罪所得部分關於被告所獲取之報酬如何計算一節,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陳:應徵時對方表示係按提款金額之2.5%計算,每日底薪為1000元,即當天沒有領到1000元就以每日1000元作為薪資,自104 年3 月底加入後,共約領取12萬元,扣案之現金20,700元係我領的錢,每晚應將所領到的錢交到鼎山家樂福,留下來的是我個人所得等語(警一卷第4頁、訴二卷第5 頁),參酌被告與「阿布拉」LINE自104年4 月6 日起之對話紀錄,可見自該日起至4 月30日查獲日止,薪水至少有3000元至11,000元不等(警一卷第118頁,即104 年4 月6 日記載「薪水3 」、第136 頁之4 月12日記載「薪水11」),足徵被告所經手該詐欺集團所詐領之款項非微,並未發生被告前稱未滿1000元只領底薪之狀況,又上開LINE對話內容所示被告領取之薪資,未必均與本案被害人或告訴人均相一致,亦難逕以該內容作為認定被告犯罪所得之基礎。
而如附表一所示各編號所示之款項,既為被告所提領或曾經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存摺,自應依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款項計算被告之犯罪所得。
是附表一所示各罪被害人及告訴人遭詐欺之款項,除遊戲點數部分並非係透過金融帳戶取得財物,而無從認定被告有分得該部分之報酬外,其餘詐騙總額合計為1,831,481 元,依此計算2.5%之報酬,則被告就本案犯行所獲得之犯罪所得應為45,787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而該部分之款項雖未扣案,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三)其他扣案物部分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11 所示之提款卡及存摺,均屬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並供被告共犯詐欺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業經被告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而附表二編號112 所示之行動電話係被告所有,用以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用;
附表二編號114 所示之口罩則為前往提款機領款時所配戴等節,亦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不諱(警一卷第3 頁),是此部分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至於附表二編號113 所示之現金20,700元,係被告為警查獲當日所領取之款項,已據被告供承在卷,上開現金本屬被告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其事後依約應如何平分,要屬渠等之內部關係,尚不影響其為被告共同犯罪所得而尚在單一持有狀態中之事實。
茲依被告與綽號「阿布拉」LINE之對話紀錄,可知渠等多在每日晚間進行結算,「阿布拉」會告知被告薪水為何,而被告係於104 年4 月30日12時10分許為警查獲,當日渠等之對話紀錄,亦顯示「阿布拉」於11時57分許至16時23分許以「你接電話、怎麼不接、到底什麼情況」等語試圖聯繫被告,有渠等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佐(警一卷第179 頁),足見上開犯罪所得未及交付予詐欺集團旋即為警扣案,原尚處於被告持有之狀態,此時被告對於本件扣案之犯罪所得仍享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扣案之現金20,700元為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且尚在前述關於被告持有之狀態下旋遭查獲,自應依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 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家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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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帳戶 │相關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
│ │/ 告訴│ ├─────────┤ │ │
│ │人 │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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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害人│在Pchome露天此一公│高雄仁武郵局 │1.被害人林O慧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 │林O慧│眾得瀏覽之拍賣網站│戶名:林O雨 │詢筆錄(警一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 │ │,散布有悶燒鍋商品│帳號:000-00000000│38頁至第39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 │ │之販售訊息後,與被│432520 │2.匯款單1 紙(警│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害人以LINE交談交易├─────────┤四卷第1685頁) │刑壹年陸月。 │
│ │ │後,致被害人陷於錯│104 年03月29日18時│3.附表二編號104 │ │
│ │ │誤,在自家以電腦網│39分匯款10,000元。│所示000000000000│ │
│ │ │路銀行匯款。 │ │20號金融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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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台南灣裡郵局 │1.告訴人陳O安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 │陳O安│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戶名:史O民 │詢筆錄(警一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 │ │站,散布有行動硬碟│帳號:000-000000 │46頁至第48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 │ │商品之販售訊息後,│00000000 │2.郵政存簿儲金簿│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與告訴人以LINE交易├─────────┤交易明細(警四卷│刑壹年陸月。 │
│ │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104 年03月31日09時│第1691頁至第1692│ │
│ │ │,匯付款項。 │許匯款1,679 元 │頁) │ │
│ │ │ │ │3.附表二編號7 所│ │
│ │ │ │ │示00000000000000│ │
│ │ │ │ │號存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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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台南灣裡郵局 │1.告訴人王O宇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 │王O宇│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戶名:史O民 │詢筆錄(警一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 │ │站,散布有衣物商品│帳號:000-000000 │49頁至第51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 │ │之販售訊息後,與告│00000000 │2.中國信託網路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訴人以LINE交易,致├─────────┤ATM 交易明細(警│刑壹年陸月。 │
│ │ │告訴人陷於錯誤,匯│104 年03月31日11 │四卷第1698頁) │ │
│ │ │付款項。 │42分許匯款2,080 元│3.附表二編號7 所│ │
│ │ │ │ │示00000000000000│ │
│ │ │ │ │號存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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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台南灣裡郵局 │1.告訴人陳O雯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 │陳O雯│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戶名:史O民 │詢筆錄(警一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 │ │站,散布有洗衣機商│帳號:000-0000000 │52頁至第54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 │ │品之販售訊息後,與│0000000 │2.陽信銀行自動櫃│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告訴人以LINE交易,├─────────┤員機交易明細(警│刑壹年陸月。 │
│ │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104 年03月31日13時│四卷第1704頁) │ │
│ │ │匯付款項。 │48分許匯款9,000 元│3.附表二編號7 所│ │
│ │ │ │ │示00000000000000│ │
│ │ │ │ │號存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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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台南灣裡郵局 │1.告訴人陳O興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 │陳O興│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戶名:史O民 │詢筆錄(警一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 │ │站,散布有飲水機、│帳號:000-0000000 │55頁至第57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 │ │果汁機商品之販售訊│0000000 │2.家庭金融交易紀│取財罪,處有期徒│
│ │ │息後,與告訴人以 ├─────────┤錄2 紙(警四卷第│刑壹年陸月。 │
│ │ │LINE交易,致告訴人│104 年03月31日12時│1710、1711頁) │ │
│ │ │陷於錯誤,匯付款項│19分許匯款4,110 元│3.附表二編號7 所│ │
│ │ │。 │ │示00000000000000│ │
│ │ │ │ │號存摺 │ │
├──┼───┼─────────┼─────────┼────────┼────────┤
│6 │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台南灣裡郵局 │1.告訴人廖O文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 │廖O文│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戶名:史O民 │詢筆錄(警一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 │ │站,散布有積木商品│帳號:000-0000000 │58頁至第60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 │ │之販售訊息後,與告│0000000 │2.郵政存簿儲金簿│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訴人以LINE交易,致├─────────┤交易明細(警四卷│刑壹年捌月。 │
│ │ │告訴人陷於錯誤,匯│104 年03月31日14時│第1716、1717頁)│ │
│ │ │付款項。 │許匯款15,520元 │3.扣案物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存摺 │ │
├──┼───┼─────────┼─────────┼────────┼────────┤
│7 │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高雄楠梓加工區郵局│1.告訴人蔡O勳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 │蔡O勳│員佯裝為福泰桔子住│戶名:蘇O宏 │詢筆錄(警四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 │ │宿之來電,佯稱訂房│帳號: │1720頁至第1722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時設定錯誤,需依指│000-00000000000000│)。 │陸月。 │
│ │ │示至ATM 操作以解除├─────────┤2.郵政自動櫃員機│ │
│ │ │設定,而致告訴人陷│104 年04月08日18時│交易明細(警四卷│ │
│ │ │於錯誤,依指示操作│13分匯款29,987元 │第1723頁) │ │
│ │ │匯款。 │ │3.附表二編號1 所│ │
│ │ │(第二筆匯款29987 │ │示00000000000000│ │
│ │ │元至帳號000-00000 │ │號存摺 │ │
│ │ │049426部分,無事證│ │ │ │
│ │ │可認係被告領款) │ │ │ │
├──┼───┼─────────┼─────────┼────────┼────────┤
│8 │被害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竹山延和郵局 │1.被害人高O臨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 │高O臨│員佯稱品辰旅行社客│戶名:洪O昌 │詢筆錄(警四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 │ │服人員,稱因公司系│帳號: │1726頁至自1728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統錯誤輸入12筆訂單│000-00000000000000│)。 │捌月。 │
│ │ │,再由自稱花旗銀行├─────────┤2.郵政自動櫃員機│ │
│ │ │客服人員告知,指示│104 年03月28日17時│交易明細(警四卷│ │
│ │ │被害人至ATM 操作,│09分、17時29分匯款│第1729頁) │ │
│ │ │又稱操作錯誤,應買│新台幣29,987元二筆│3.附表二編號2 所│ │
│ │ │遊戲點數云云,致被│共59,974元 │示00000000000000│ │
│ │ │害人陷於錯誤。 ├─────────┤號存摺 │ │
│ │ │ │遊戲點數140,000 元│ │ │
│ │ │ │部分無事證可認係被│ │ │
│ │ │ │告有分得該部分之款│ │ │
│ │ │ │項。 │ │ │
├──┼───┼─────────┼─────────┼────────┼────────┤
│9 (│被害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大寮中庄郵局 │1.被害人陳O稷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陳O稷│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戶名:施O鈴 │詢筆錄(警四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書附│ │站,散布有飛利浦電│帳號:700 │1739頁至第1740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表編│ │磁爐商品之販售訊息│-000000 00000000 │)。 │取財罪,處有期徒│
│號10│ │後,與被害人以LINE├─────────┤2.臺北富邦交易明│刑壹年陸月。 │
│) │ │交易,致被害人陷於│104 年04月07日13時│細1 紙(警四卷第│ │
│ │ │錯誤,匯付款項。 │41分匯款2,964 元 │1741頁) │ │
│ │ │ │ │3.附表二編號9 所│ │
│ │ │ │ │示00000000000000│ │
│ │ │ │ │號存摺 │ │
├──┼───┼─────────┼─────────┼────────┼────────┤
│10(│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告訴人鄭O仕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鄭O仕│員,佯稱有筆信用卡│戶名:游O穎 │詢筆錄(警四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異常,不處理會造成│帳號:0000000000 │1744頁至第1747頁│,處有期徒刑貳年│
│表編│ │多期連續扣款云云,│9789 │)。 │。 │
│號11│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104 年04月12日19時│2.交易明細共4 張│ │
│) │ │依指示至ATM 操作,│05分匯款30,000元、│(警四卷第1749頁│ │
│ │ │共計財損260,200元 │104 年04月12日19時│、第1754頁) │ │
│ │ │。 │07分匯款30,000元。│3.附表二編號66所│ │
│ │ │ ├─────────┤示00000000000000│ │
│ │ │ │燕巢郵局 │號金融卡 │ │
│ │ │ │戶名:林O宗 │4.附表二編號5 所│ │
│ │ │ │帳號:000-000000000│示00000000000000│ │
│ │ │ │54006 │號存摺。 │ │
│ │ │ │104 年04月13日11時│5.附表二編號31所│ │
│ │ │ │01分匯款100,100 元│示00000000000 號│ │
│ │ │ ├─────────┤存摺。 │ │
│ │ │ │第一商業銀行岡山分│ │ │
│ │ │ │行 │ │ │
│ │ │ │戶名:林O宗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377 │ │ │
│ │ │ │104 年04月13日11時│ │ │
│ │ │ │02分匯款100,100 元│ │ │
│ │ │ │。 │ │ │
│ │ │ │共計財損260,200 元│ │ │
├──┼───┼─────────┼─────────┼────────┼────────┤
│11(│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鶯歌郵局 │1.告訴人謝O霖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謝O霖│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戶名:石O文 │詢筆錄( 警四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書附│ │站,散布有果汁機商│帳號:000-000000 │1758頁至第1759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表編│ │品之販售訊息後,與│00000000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號12│ │告訴人以LINE交易,├─────────┤2.存摺內頁影本、│刑壹年陸月。 │
│) │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104 年04月08日11時│華南銀行「網路 │ │
│ │ │匯付款項。 │00分匯款1,805 元 │ATM-入帳通知」之│ │
│ │ │ │ │電子郵件1 紙(警│ │
│ │ │ │ │四卷第1761頁至第│ │
│ │ │ │ │1762頁) │ │
│ │ │ │ │3.附表二編號6 所│ │
│ │ │ │ │示00000000000000│ │
│ │ │ │ │號存摺 │ │
├──┼───┼─────────┼─────────┼────────┼────────┤
│12(│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大城郵局 │1.告訴人許O傑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許O傑│員佯裝飯店客服人員│戶名:蔡O成 │詢筆錄(警一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 │,佯稱飯店住宿時選│帳號:000-000000 │42頁至第45頁)。│,處有期徒刑貳年│
│編號│ │取12期,集團成年成│00000000 │2.交易明細3 紙(│。 │
│13)│ │員再佯裝郵局人員告│104年03月30日10時3│警四卷第1774頁、│ │
│ │ │至ATM 操作,致告訴│0分匯款100,100 元 │第1776頁) │ │
│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3.附表二編號8 所│ │
│ │ │前往京城、玉山、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示00000000000000│ │
│ │ │豐銀行、郵局ATM 匯│戶名: 蔡O成 │號存摺 │ │
│ │ │款轉帳,共計損失 │帳號:000000000000 │4.附表二編號16所│ │
│ │ │312,200元。 │104 年03月30日10時│示000000000000號│ │
│ │ │ │31分匯款120,100 元│存摺 │ │
│ │ │ ├─────────┤5.附表二編號7 所│ │
│ │ │ │台南灣裡郵局 │示00000000000000│ │
│ │ │ │戶名:史O民 │號存摺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7151 │ │ │
│ │ │ │104 年03月30日14時│ │ │
│ │ │ │17分匯款92,100元共│ │ │
│ │ │ │計損失312,300 元(│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312,200 元) │ │ │
├──┼───┼─────────┼─────────┼────────┼────────┤
│13(│被害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永豐銀行 │1.被害人王O涵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王O涵│員,佯裝露天拍賣網│戶名: 林O蒝 │詢筆錄(警四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站賣鞋客服人員,佯│帳號:0000000000000│1779頁至第1782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稱訂單處理錯誤,多│ 9 │)。 │陸月。 │
│號14│ │訂12張會從銀行扣款├─────────┤2.中國信託ATM 交│ │
│) │ │云云,集團成年成員│104 年04月26日22時│易明細(警四卷第│ │
│ │ │再佯稱中國信託人員│04分匯款23,585元。│1783頁) │ │
│ │ │,需依指示至ATM 操│ │3.附表二編號60所│ │
│ │ │作取消訂單云云,致│ │示00000000000000│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依│ │號金融卡。 │ │
│ │ │指示操作而匯款。 │ │ │ │
├──┼───┼─────────┼─────────┼────────┼────────┤
│14(│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1.告訴人王O晴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王O晴│員佯裝品格子飯店之│戶名: 丁O謙 │詢筆錄(警四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服務人員,稱訂房操│帳號:000000000000 │1792頁至第1794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作錯誤,需至ATM 操├─────────┤)。 │捌月。 │
│號16│ │作解除設定云云,致│104 年03月24日21時│2.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告訴人陷於錯誤,依│55分匯款29,989元 │明細3 紙(警四卷│ │
│ │ │指示操作匯款,共計│104 年03月24日22時│第1975頁) │ │
│ │ │損失89,989元。 │54分匯款30,000元 │3.附表二編號13、│ │
│ │ │ │104 年03月24日22時│14所示0000000000│ │
│ │ │ │57分匯款30,000元共│05號存摺共2本 │ │
│ │ │ │計損失89,989元。 │ │ │
├──┼───┼─────────┼─────────┼────────┼────────┤
│15(│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告訴人吳○警詢│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吳O │員佯裝德倫食品,佯│戶名: 林O蒝 │筆錄(警四卷第 │共同詐欺取財罪,│
│附表│ │稱之前網路消費被設│帳號:000000000000 │1798頁至第1799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編號│ │定須再分期12個月消│ │)。 │陸月。 │
│17)│ │費,需依指示至ATM ├─────────┤2.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操作解除設定云云,│104 年04月26日18時│明細(警四卷第 │ │
│ │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39分,匯款21,989元│1800頁) │ │
│ │ │依指示操作匯款。 │ │3.附表二編號17所│ │
│ │ │ │ │示000000000000號│ │
│ │ │ │ │存摺 │ │
├──┼───┼─────────┼─────────┼────────┼────────┤
│16(│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國泰世華銀行 │1.被害人劉O驛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劉O驛│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戶名:丁O謙 │詢筆錄(警四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附表│ │站,散布有美光256G│帳號:000000000000 │1809頁至第1811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編號│ │硬碟商品之販售訊息│ │)。 │取財罪,處有期徒│
│19)│ │後,與告訴人以LINE├─────────┤2.遠東國際商業銀│刑壹年陸月。 │
│ │ │交易,致告訴人陷於│104 年03月24日21時│行存款交易明細1 │ │
│ │ │錯誤,匯付款項。 │許匯款2,640 元 │紙(警四卷第1812│ │
│ │ │ │ │頁) │ │
│ │ │ │ │3.付二編號17所示│ │
│ │ │ │ │000000000000號存│ │
│ │ │ │ │摺 │ │
├──┼───┼─────────┼─────────┼────────┼────────┤
│17(│告訴人│在Pchome露天拍賣網│國泰世華銀行 │1.告訴人劉O斌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劉O斌│站此公眾得瀏覽之拍│戶名:黃O玲 │詢筆錄(警四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書附│ │賣網站,散布有二手│帳號:000000000000 │1815頁至第1816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表編│ │之智慧型手機商品之├─────────┤)。 │取財罪,處有期徒│
│號20│ │販售訊息後,與告訴│104 年04月02日17時│2.交易明細影本1 │刑壹年陸月。 │
│ │ │以LINE交易,致告訴│33分匯款4,000 元 │紙(警四卷第1818│ │
│ │ │人陷於錯誤,匯付款│ │頁)。 │ │
│ │ │項。 │ │3.附表二編號20所│ │
│ │ │ │ │示000000000000號│ │
│ │ │ │ │存摺 │ │
├──┼───┼─────────┼─────────┼────────┼────────┤
│18(│被害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公│國泰世華銀行 │1.被害人蔡O全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蔡O全│眾得瀏覽之拍賣網站│戶名:吳O慧 │詢筆錄(警四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書附│ │,散布有二手之PS4 │帳號:000000000000 │1821頁至第1823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表編│ │主機販售訊息後,與├─────────┤)。 │取財罪,處有期徒│
│號21│ │告訴人以LINE交易,│104 年04月02日12時│2.郵政跨行匯款申│刑壹年陸月。 │
│) │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30分匯款8,000元 │請書(警四卷第 │ │
│ │ │匯付款項。 │ │1824頁 )。 │ │
│ │ │ │ │3.附表二編號21所│ │
│ │ │ │ │示000000000000號│ │
│ │ │ │ │存摺 │ │
├──┼───┼─────────┼─────────┼────────┼────────┤
│19(│被害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被害人王O增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王O增│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港分行 │詢筆錄(警四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書附│ │站,散布有飛利浦咖│戶名: 吳O慧 │1827頁至第1828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表編│ │啡機商品之販售訊息│帳號:00000000000 │)。 │取財罪,處有期徒│
│號22│ │後,與被害人以LINE├─────────┤2.彰化銀行ATM 交│刑壹年捌月。 │
│) │ │交易,致被害人陷於│104 年04月02日16時│易明細(警四卷第│ │
│ │ │錯誤,匯付款項。 │29分匯款12,950元 │1824頁) │ │
│ │ │ │ │3.附表二編號22所│ │
│ │ │ │ │示00000000000 號│ │
│ │ │ │ │存摺 │ │
├──┼───┼─────────┼─────────┼────────┼────────┤
│20(│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玉山銀行 │1.告訴人洪O耀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洪O耀│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戶名:江O琪 │詢筆錄(警四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書附│ │站,散布有APPLE 電│帳號:0000000000000│1832頁至第1834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表編│ │腦商品之販售訊息後├─────────┤)。 │取財罪,處有期徒│
│號23│ │,與告訴人以LINE交│104 年04月07日14時│2.台北富邦銀行 │刑壹年捌月。 │
│) │ │易,致告訴人陷於錯│23分匯款12,000元 │ATM 交易明細(警│ │
│ │ │誤,匯付款項。 │ │四卷第1835頁) │ │
│ │ │ │ │3.附表二編號25所│ │
│ │ │ │ │示0000000000000 │ │
│ │ │ │ │號存摺 │ │
├──┼───┼─────────┼─────────┼────────┼────────┤
│21(│被害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玉山銀行 │1.被害人許O雯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許O雯│員假借網路商家「東│戶名:潘O涵 │詢筆錄(警四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京衣著」稱之前網路│帳號:0000000000000│1838頁至第1839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購物結帳作業錯誤,├─────────┤)。 │陸月。 │
│號24│ │會自動扣款,又接獲│104 年03月28日17時│2.中國信託銀行 │ │
│) │ │自稱郵局指示至ATM │58分匯款29,989元 │ATM 交易明細(警│ │
│ │ │操作及購買遊戲點數├─────────┤四卷第1840頁)。│ │
│ │ │云云,致被害人陷於│全家超商購買遊戲點│3.附表二編號26所│ │
│ │ │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數30,000元部分,無│示0000000000000 │ │
│ │ │款。 │事證可認係被告所提│號存摺 │ │
│ │ │ │領。 │ │ │
├──┼───┼─────────┼─────────┼────────┼────────┤
│22(│被害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臺灣銀行 │1.被害人谷O哲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谷O哲│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戶名:黃O真 │詢筆錄(警四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書附│ │站,散布有商品之販│帳號:000000000000 │1843頁至第1844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表編│ │售訊息,致告訴人陷├─────────┤)。 │取財罪,處有期徒│
│號25│ │於錯誤,匯付款項。│104年03月23日21時 │2.網路交易明細1 │刑壹年陸月。 │
│) │ │ │18分匯款1,360 元 │紙(警四卷第1845│ │
│ │ │ │ │頁)。 │ │
│ │ │ │ │3.附表二編號27所│ │
│ │ │ │ │示000000000000號│ │
│ │ │ │ │存摺 │ │
├──┼───┼─────────┼─────────┼────────┼────────┤
│23(│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臺灣銀行 │1.告訴人胡O倫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胡O倫│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戶名:黃O震 │詢筆錄(警四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書附│ │站,散布有空氣清淨│帳號:000000000000 │1848頁至第1849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表編│ │機商品之販售訊息後├─────────┤)。 │取財罪,處有期徒│
│號26│ │,與告訴人以LINE交│104年03月25日12時5│2.交易明細1 紙(│刑壹年陸月。 │
│) │ │易,致告訴人陷於錯│5分匯款3,100 元 │警四卷第1850頁至│ │
│ │ │誤,匯付款項。 │ │第1851頁)。 │ │
│ │ │ │ │3.附表二編號28所│ │
│ │ │ │ │示000000000000號│ │
│ │ │ │ │存摺 │ │
├──┼───┼─────────┼─────────┼────────┼────────┤
│24(│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臺灣銀行 │1.告訴人張O家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張O家│員佯裝賣家告知之前│戶名:黃O玲 │詢筆錄(警四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在HITO本舖網站付款│帳號:000000000000 │1854頁至第1856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單據填錯,指示至 ├─────────┤)。 │年陸月。 │
│號27│ │ATM 操作解除設定云│104年04月02日18時5│2.國泰世華銀行 │ │
│) │ │云,致告訴人陷於錯│0分匯款20,123元 │ATM 交易明細(警│ │
│ │ │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四卷第1857頁)。│ │
│ │ │。 │ │3.附表二編號29所│ │
│ │ │ │ │示000000000000號│ │
│ │ │ │ │存摺 │ │
├──┼───┼─────────┼─────────┼────────┼────────┤
│25(│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聯邦銀行 │1.告訴人黃O楷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黃O楷│員佯稱溫泉會館人員│戶名: 林O雨 │詢筆錄(警四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告知之前利用網路│帳號:000000000000 │1860頁至第1862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下訂錯誤,又接獲自├─────────┤)。 │年陸月。 │
│號28│ │稱郵局專員,指示至│104年03月29日18時3│2.存摺交易明細影│ │
│) │ │ATM 操作解除設定云│0分匯款8,985 元及1│本2 紙(警四卷第│ │
│ │ │云,致告訴人陷於錯│,985 元 │1865頁至第1866頁│ │
│ │ │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3.附表二編號31│ │
│ │ │。 │ │所示000000000000│ │
│ │ │ │ │號存摺 │ │
├──┼───┼─────────┼─────────┼────────┼────────┤
│26(│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聯邦銀行 │1.告訴人周O善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周O善│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戶名: 黃O真 │詢筆錄(警四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書附│ │站,散布筆記型電腦│帳號:000000000000 │1875頁至第1876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表編│ │商品之販售訊息後,├─────────┤)。 │取財罪,處有期徒│
│號29│ │與告訴人以LINE交易│104年03月22日13時4│2. 中國信託銀行 │刑壹年陸月。 │
│) │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7分匯款15,000元 │ATM 交易明細(警│ │
│ │ │,匯付款項。 │ │四卷第1872頁)。│ │
│ │ │ │ │3.附表二編號23所│ │
│ │ │ │ │示000000000000號│ │
│ │ │ │ │存摺 │ │
├──┼───┼─────────┼─────────┼────────┼────────┤
│27(│被害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被害人李O揆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李O揆│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戶名: 劉O財 │詢筆錄(警四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書附│ │站,散布手機商品之│帳號:00000000000 │1875頁至第1876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表編│ │販售訊息後,與被害├─────────┤)。 │取財罪,處有期徒│
│號30│ │人以LINE交易,致被│104年04月11日13時 │2.永豐銀行交易明│刑壹年陸月。 │
│) │ │害人陷於錯誤,匯付│59分匯款8,000 元 │細(警四卷第1877│ │
│ │ │款項。 │ │頁)。 │ │
│ │ │ │ │3.附表二編號37所│ │
│ │ │ │ │示00000000000 號│ │
│ │ │ │ │存摺 │ │
├──┼───┼─────────┼─────────┼────────┼────────┤
│28(│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臺灣土地銀行 │1.告訴人江O宏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江O宏│員自稱旅遊網人員,│戶名:黃O真 │詢筆錄。 │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告知建檔錯誤,造成│帳號:000000000000 │2.郵局自動櫃員機│,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年消費貸款每月都要├─────────┤交易明細表1 紙、│捌月。 │
│號31│ │繳3000元,又接獲自│104年03月23日19時 │土地銀行自動櫃員│ │
│) │ │稱富邦銀行人員要其│05分匯款29,989元 │機存戶交易明細表│ │
│ │ │於12點前取消貸款,│104 年03月23日20時│2 紙。 │ │
│ │ │指示至郵局ATM 操作│13分匯款30,000元 │3.附表二編號39所│ │
│ │ │取消貸款云云,致告│104 年03月23日20時│示000000000000號│ │
│ │ │訴人陷於錯誤,而依│19分匯款30,000元 │存摺 │ │
│ │ │指示操作匯款,再至│共計財損89,989元 │ │ │
│ │ │土地銀行領出所有的│ │ │ │
│ │ │錢存入指定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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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被害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中華郵政高雄前峰郵│1.被害人江O薇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江O薇│員自稱網路眼圈熊賣│局 │詢筆錄(警四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家,告知因設定有問│戶名: 郭O綸 │1886頁至第1887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題購物程序改成分期│帳號:0000000000000│)。 │年肆月。 │
│號32│ │付款,指示至郵局 ├─────────┤2. 郵局自動櫃員 │ │
│) │ │ATM 操作取消設定云│104年04月24日18時3│機交易明細表(警│ │
│ │ │云,致被害人陷於錯│2分匯款8,999 元 │四卷第1888頁) │ │
│ │ │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3.附表二編號40所│ │
│ │ │。 │ │示00000000000000│ │
│ │ │ │ │號金融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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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被害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中華郵政溪湖郵局 │1.被害人王O逸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王O逸│員自稱網路賣家TREA│戶名: 楊O淳 │詢筆錄(警四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LBLOG 店家,告知得│帳號:000000000000 │1891頁至第1892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利用網購衣服云云,│ 32 │)。 │年陸月。 │
│號33│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2.郵局自動櫃員機│ │
│) │ │依指示匯款,事後未│104年04月12日17時5│交易明細表2 紙(│ │
│ │ │依約出貨。 │8分匯款21,123元 │警四卷第1893頁至│ │
│ │ │ │104 年04月12日18時│第1894頁) │ │
│ │ │ │05分匯款4,123 元 │3.附表二編號42所│ │
│ │ │ │共計財損25,246元 │示00000000000000│ │
│ │ │ │ │號金融卡 │ │
├──┼───┼─────────┼─────────┼────────┼────────┤
│31(│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中華郵政永康大灣郵│1.告訴人林O伽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林O伽│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局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書附│ │站,散布iPhone6 智│戶名: 顏O薇 │1897頁至第1898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表編│ │慧型手機商品之販售│帳號:0000000000000│)。 │取財罪,處有期徒│
│號34│ │訊息後,與告訴人以├─────────┤2. 台新銀行轉帳 │刑壹年陸月。 │
│) │ │LINE交易,致告訴人│104年04月09日16時5│交易明細表1 紙(│ │
│ │ │陷於錯誤,匯付款項│8分匯款5,000 元 │警五卷第1900頁)│ │
│ │ │。 │ │。 │ │
│ │ │ │ │3.附表二編號44所│ │
│ │ │ │ │示00000000000000│ │
│ │ │ │ │號金融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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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被害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中華郵政彰化光復郵│1.被害人黃O偉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黃O偉│員自稱網路賣家HITO│局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本舖,告知之前利用│戶名: 李O愛 │1903頁至第1904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網購衣服,訂單下錯│帳號:0000000000000│)。 │年陸月。 │
│號35│ │變為批發訂單會被設│ 6 │2. 郵局自動櫃 │ │
│) │ │為分期付款,需依指├─────────┤員機交易明細表1 │ │
│ │ │示操作ATM ,致被害│104年04月10日19時2│紙(警五卷第1905│ │
│ │ │人因而陷於錯誤,依│7分匯款18,740元 │頁)。 │ │
│ │ │指示匯款。 │ │3.附表二編號46所│ │
│ │ │ │ │示00000000000000│ │
│ │ │ │ │號金融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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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被害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中華郵政高雄武廟郵│1.被害人劉O佩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劉O佩│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局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書附│ │站,散布平板電腦商│戶名: 周O勛 │1908頁至第1910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表編│ │品之販售訊息後,與│帳號:0000000000000│)。 │取財罪,處有期徒│
│號36│ │被害人以LINE交易,│ 0 │2.台新銀行交易明│刑壹年陸月。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細1 紙(警五卷第│ │
│ │ │匯付款項。 │104年04月07日18時4│1911頁)。 │ │
│ │ │ │4分匯款5,000 元 │3.附表二編號48所│ │
│ │ │ │ │示00000000000000│ │
│ │ │ │ │號金融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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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告訴人│在奇摩拍賣網站此一│中華郵政新營民生郵│1.告訴人楊O賢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楊O賢│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局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書附│ │站,散布平板電腦商│戶名: 沈O傑 │1914頁至第1917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表編│ │品之販售訊息後,與│帳號:0000000000000│)。 │取財罪,處有期徒│
│號37│ │告訴人以LINE交易,│ 5 │2.郵局自動櫃員機│刑壹年捌月。 │
│) │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易明細表1 紙(│ │
│ │ │匯付款項。 │104年04月20日15時0│警五卷第1918頁)│ │
│ │ │ │1分匯款15,000元 │。 │ │
│ │ │ │ │3.附表二編號51所│ │
│ │ │ │ │示00000000000000│ │
│ │ │ │ │號金融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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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中華郵政高雄本揚郵│1.告訴人姚O謀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姚O謀│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局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書附│ │站,散布快煮壺商品│戶名: 李O柏 │1922頁至第1923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表編│ │之販售訊息後,與告│帳號:0000000000000│)。 │取財罪,處有期徒│
│號38│ │訴人以LINE交易,致│ 8 │2.第一銀行存摺交│刑壹年陸月。 │
│) │ │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易明細影本(警五│ │
│ │ │付款項。 │104年04月28日112時│卷第1924頁)。 │ │
│ │ │ │35分匯款1,000 元 │3.附表二編號54所│ │
│ │ │ │ │示00000000000000│ │
│ │ │ │ │號金融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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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中華郵政彰化中央路│1.告訴人蕭O倫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蕭O倫│員自稱網路賣家,告│郵局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知之前利用網購桌上│戶名: 張品洋 │1927頁至第1929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型遊戲,業務員設定│帳號:0000000000000│)。 │捌月。 │
│號39│ │錯誤為12期分期付款│ 8 │2.郵局自動櫃員機│ │
│) │ │,再佯裝郵局客服人├─────────┤交易明細表2 紙(│ │
│ │ │員,需依指示操作 │104 年04月23日17時│警五卷第1930頁)│ │
│ │ │ATM 云云,致告訴人│51分匯款29,989元 │。 │ │
│ │ │因而陷於錯誤,依指│104 年04月23日18時│3.附表二編號56所│ │
│ │ │示匯款。 │03分匯款29,989元共│示00000000000000│ │
│ │ │ │計財損59,978元 │號金融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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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中華郵政鳳山大東郵│1.告訴人李O旻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李O旻│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局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書附│ │站,散布麵包機商品│戶名: 曹O勳 │1933頁至第1935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表編│ │之販售訊息後,與告│帳號:0000000000000│)。 │取財罪,處有期徒│
│號40│ │訴人以LINE交易,致│ 3 │2.郵局自動櫃員機│刑壹年陸月。 │
│) │ │告訴人陷於錯誤,匯├─────────┤交易明細表1 紙(│ │
│ │ │付款項。 │104 年04月23日12時│警五卷第1936頁)│ │
│ │ │ │49分匯款2,992 元 │。 │ │
│ │ │ │ │3.附表二編號57所│ │
│ │ │ │ │示00000000000000│ │
│ │ │ │ │號金融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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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被害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彰化銀行 │1.被害人劉O凱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劉O凱│員自稱網路賣家「嚴│戶名: 陳O輝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選男裝」客服,告知│帳號:0000000000000│1939頁至第1940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之前網購消費金額,│0 │)。 │肆月。 │
│號41│ │誤為12期分期付款,├─────────┤2.郵局自動櫃員機│ │
│) │ │再佯裝郵局客服人員│104 年04月14日21時│交易明細表2 紙(│ │
│ │ │,需依指示操作ATM │35分匯款5,012 元 │警五卷第1941頁)│ │
│ │ │云云,致告訴人因而│104 年04月14日21時│。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42分匯款2,999 元共│3.附表二編號58所│ │
│ │ │款。 │計財損8,011 元 │示00000000000000│ │
│ │ │ │ │號金融卡 │ │
├──┼───┼─────────┼─────────┼────────┼────────┤
│39(│被害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永豐銀行 │1.被害人張O儒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張O儒│員佯稱網路賣家客服│戶名: 林O蒝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告知之前網購消費│帳號:0000000000000│1944頁至第1945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金額,誤為連續扣款│ 9 │) 。 │陸月。 │
│號42│ │,再佯裝郵局客服人├─────────┤2.郵局自動櫃員機│ │
│) │ │員,需依指示操作AT│104 年04月26日22時│交易明細表1 紙(│ │
│ │ │M 云云,致被害人因│19分匯款29,989元 │警五卷第1946頁)│ │
│ │ │而陷於錯誤,依指 │ │。 │ │
│ │ │示匯款。 │ │3.附表二編號11所│ │
│ │ │ │ │示00000000000000│ │
│ │ │ │ │號存摺 │ │
├──┼───┼─────────┼─────────┼────────┼────────┤
│40(│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國泰世華銀行前鎮分│1.告訴人李O蓉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李O蓉│員佯稱豆酥朋公司客│行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服,告知之前網購消│戶名: 陳O璋 │1949頁至第1950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費金額,誤設為約定│帳號:000000000000 │)。 │肆月。 │
│號43│ │轉帳分期扣款,需依├─────────┤2.中國信託銀行交│ │
│) │ │指示操作ATM 云云,│104年04月25日17時2│易明細1 紙(警五│ │
│ │ │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0分匯款5,555 元 │卷第1951頁) │ │
│ │ │誤,依指示匯款。 │ │3.扣案物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號金融卡 │ │
├──┼───┼─────────┼─────────┼────────┼────────┤
│41(│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告訴人黃O俊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黃O俊│員佯稱露天拍賣遊戲│戶名: 郭O鳳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賣家客服,告知之前│帳號:0000000000000│1954頁至第1956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網購消費金額,誤為│ 3 │)。 │肆月。 │
│號44│ │設定為批發商,再佯├─────────┤2.郵局自動櫃員機│ │
│) │ │裝郵局客服人員,需│104 年04月20日19時│交易明細表1 紙(│ │
│ │ │依指示操作ATM 云云│09分匯款9,549 元 │警五卷第1957頁)│ │
│ │ │,致告訴人因而陷於│ │。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 │3.附表二編號67所│ │
│ │ │ │ │示00000000000000│ │
│ │ │ │ │號金融卡 │ │
├──┼───┼─────────┼─────────┼────────┼────────┤
│42(│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告訴人陳O怡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陳O怡│員佯稱「HUTO」賣家│戶名: 陳O伶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客服,告知之前網購│帳號:000000000000 │1960頁至第1963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消費金額,誤為設定├─────────┤)。 │陸月。 │
│號45│ │為連續扣款12期,需│104年04月09日20時2│2. 中國信託銀行 │ │
│) │ │依指示操作ATM 解除│3分匯款11,012元 │交易明細1 紙(警│ │
│ │ │設定云云,再佯裝郵│ │五卷第1964頁)。│ │
│ │ │局人員,致告訴人因│ │3.附表二編號72所│ │
│ │ │而陷於錯誤,依指示│ │示000000000000號│ │
│ │ │操作匯款。 │ │金融卡 │ │
├──┼───┼─────────┼─────────┼────────┼────────┤
│43(│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臺灣銀行 │1.告訴人曾O云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曾O云│員佯稱網路心園民宿│戶名: 劉O德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工作人員,告知之前│帳號:000000000000 │1967頁至第1970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訂房因工作人員疏失├─────────┤)。 │陸月。 │
│號46│ │導致多訂三次房,並│104年04月15日20時 │2.玉山銀行交易明│ │
│) │ │會自動扣款云云,再│35分匯款29,989元 │細1 紙(警五卷第│ │
│ │ │接獲佯稱郵局林經理├─────────┤1971頁)。 │ │
│ │ │指示至ATM 操作及購│購買遊戲點數45,000│3. 扣案物 │ │
│ │ │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元部分,無事證可認│000000000000號金│ │
│ │ │告訴人陷於錯誤,依│被告有分得此部分款│融卡 │ │
│ │ │指示操作匯款。 │項。 │ │ │
├──┼───┼─────────┼─────────┼────────┼────────┤
│44(│被害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臺灣銀行 │1.被害人楊O瑩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楊O瑩│員佯稱奇摩拍賣網站│戶名: 王O婷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賣家,告知之前利用│帳號:000000000000 │1975頁至第1977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網購因設定錯誤造成├─────────┤)。 │陸月。 │
│號45│ │分期付款,再接獲佯│104年04月21日18時 │2.土地銀行自動櫃│ │
│) │ │稱係土地銀行客服,│36分匯款16,517元 │員機存戶交易明細│ │
│ │ │需依指示至ATM 操作│104 年04月21日18時│表2 紙(警五卷第│ │
│ │ │解除云云,致被害人│38分匯款10,225元 │1978頁)。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共計財損26,772元 │3.附表二編號80所│ │
│ │ │作匯款。 │ │示000000000000號│ │
│ │ │ │ │金融卡 │ │
├──┼───┼─────────┼─────────┼────────┼────────┤
│45(│被害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京城商業銀行 │1.被害人陳O森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陳O森│員佯稱四方旅遊網商│戶名:陳O霖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家,告知之前訂台中│帳號:000000000000 │1981頁至第1982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西苑旅店提供匯款帳├─────────┤)。 │陸月。 │
│號48│ │號為長期住宿帳號,│104年04月11日20時5│2.郵局自動櫃員機│ │
│) │ │會一直自動扣款,再│6分匯款29,989元 │交易明細表1 紙(│ │
│ │ │接獲銀行客服指示至│ │警五卷第1983頁)│ │
│ │ │ATM 操作解除設定云│ │。 │ │
│ │ │云,致被害人陷於錯│ │3.附表二編號81所│ │
│ │ │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示000000000000號│ │
│ │ │。 │ │金融卡 │ │
├──┼───┼─────────┼─────────┼────────┼────────┤
│46(│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告訴人黃O雲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黃O雲│員佯稱玉山銀行客服│戶名: 游O穎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告知之前訂禾楓別│帳號:0000000000000│1986頁至第1987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墅,因公司疏失誤設│ 9 │)。 │拾月。 │
│號49│ │為會員將連續扣款,├─────────┤2.台新銀行交易明│ │
│) │ │需依指示至ATM 操作│104 年04月12日17時│細3 紙、兆豐國際│ │
│ │ │解除設定,致告訴人│46分匯款30,000元 │商業銀行轉出明細│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104 年04月12日17時│查詢(警五卷第 │ │
│ │ │操作匯款。 │49分匯款30,000元 │1988頁至第1989頁│ │
│ │ │ │104 年04月12日17時│)。 │ │
│ │ │ │49分匯款30,000元 │3.附表二編號66所│ │
│ │ │ ├─────────┤示00000000000000│ │
│ │ │ │同日18時24分匯款 │號金融卡 │ │
│ │ │ │41,213元至第一銀行│4.附表二編號83所│ │
│ │ │ │000-00000000000 帳│示000-0000000000│ │
│ │ │ │戶,起訴書此部分漏│0金融卡 │ │
│ │ │ │未記載,應予補充。│ │ │
├──┼───┼─────────┼─────────┼────────┼────────┤
│47(│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第一商業銀行鶯歌分│1.告訴人劉O榮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劉O榮│員佯稱奇異果商旅人│行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員,告知因系統昇級│戶名: 石O文 │1993頁至第1994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重複扣款,委託華南│帳號:00000000000 │)。 │肆月。 │
│號50│ │銀行協助解除12期分├─────────┤2.郵局自動櫃員機│ │
│) │ │期,再佯裝為華南銀│104年04月08日17時 │交易明細表1 紙(│ │
│ │ │行曾小姐,稱需依指│26分匯款4,982 元 │警五卷第1995頁)│ │
│ │ │示至ATM 操作解除設│ │。 │ │
│ │ │定云云,致告訴人陷│ │3.附表二編號30所│ │
│ │ │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示00000000000 號│ │
│ │ │匯款。 │ │存摺 │ │
├──┼───┼─────────┼─────────┼────────┼────────┤
│48(│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第一商業銀行新化分│1.告訴人蔡O珊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蔡O珊│員佯稱露天拍賣客服│行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人員,告知之前利用│戶名: 陳O伶 │1998頁至第2000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網購衣服之收據簽錯│帳號:00000000000 │)。 │陸月。 │
│號51│ │,再佯裝為中國信託├─────────┤2.中國信託銀行交│ │
│) │ │客服人員,需依指示│104年04月09日21時 │易明細2 紙(警五│ │
│ │ │至AT M操作解除設定│07分匯款29,989元 │卷第2003頁)。 │ │
│ │ │及購買遊戲點數云云├─────────┤3.附表二編號85所│ │
│ │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起訴書所載104 年04│示00000000000 金│ │
│ │ │,依指示操作匯款並│月09日21時31分匯款│融卡 │ │
│ │ │購買遊戲點數。 │29,989元部分,並非│ │ │
│ │ │ │匯入上開帳戶,此部│ │ │
│ │ │ │分顯有誤載。 │ │ │
│ │ │ ├─────────┤ │ │
│ │ │ │購買遊戲點數34,000│ │ │
│ │ │ │元部分,無事證可認│ │ │
│ │ │ │被告有分得此部分款│ │ │
│ │ │ │項 │ │ │
├──┼───┼─────────┼─────────┼────────┼────────┤
│49(│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陽信商業銀行 │1.告訴人許O瑄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許O瑄│員佯稱國泰世華銀行│戶名:王O婷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人員,告知之前衣芙│帳號:000000000000 │2006頁至第2009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日系網站購物時資料├─────────┤)。 │陸月。 │
│號52│ │有誤,要求驗證後,│104年04月21日16時 │2.麥寮鄉農會自動│ │
│) │ │需依指示前往操作提│12分匯款29,989元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款機查詢帳戶餘額及├─────────┤(警五卷第2010頁│ │
│ │ │詐騙購買遊戲點數云│購買遊戲點數100,00│)。 │ │
│ │ │云,致告訴人陷於錯│0 元部分,無事證可│3.附表二編號93所│ │
│ │ │誤,依指示操作匯款│認被告有分得此部分│示000000000000金│ │
│ │ │並購買遊戲點數。 │款項 │融卡 │ │
├──┼───┼─────────┼─────────┼────────┼────────┤
│50(│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告訴人張O松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張O松│員佯稱為台中金典酒│戶名: 陳O伶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店人員,告知之前訂│帳號:00000000000 │2013頁至第2017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房交易設定錯誤,銀├─────────┤)。 │捌月。 │
│號53│ │行即日起會自動扣款│104 年04月09日19時│2.中國信託銀行存│ │
│) │ │,需依指示至ATM 操│56分匯款二筆49, │摺交易明細影本(│ │
│ │ │作變更設定、又稱操│989 元、31,234元,│警五卷第2018頁)│ │
│ │ │作錯誤,須用網路銀│共計財損81,223元 │。 │ │
│ │ │行進行變更設定云云│ │3.附表二編號94所│ │
│ │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示00000000000 金│ │
│ │ │,依指示操作匯款。│ │融卡 │ │
├──┼───┼─────────┼─────────┼────────┼────────┤
│51(│被害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花旗商業銀行 │1.被害人高O發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高O發│員佯裝為拍賣網人員│戶名:游O琳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賣家,告知之前利用│帳號:00000000000 │2021頁至第2022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網路購物,付款方式├─────────┤)。 │陸月。 │
│號54│ │誤設分期付款會持續│104年04月01日20時 │2.中國信託銀行交│ │
│) │ │扣款,詐欺集團成員│40分匯款29,989元 │易明細1 紙(警五│ │
│ │ │再佯稱係郵局客服,│ │卷第2024頁)。 │ │
│ │ │需依指示至ATM 操作│ │3.附表二編號97所│ │
│ │ │解除設定云云,致被│ │示00000000000 號│ │
│ │ │害人陷於錯誤,依指│ │存摺 │ │
│ │ │示操作匯款。 │ │ │ │
├──┼───┼─────────┼─────────┼────────┼────────┤
│52(│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彰化銀行 │1.告訴人鍾O宇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鍾O宇│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戶名: 游O琳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書附│ │站,散布SONY Z3 手│帳號:0000000000000│2027頁至第2029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表編│ │機商品之販售訊息後│ 0 │)。 │取財罪,處有期徒│
│號55│ │,與告訴人以LINE交├─────────┤2.中國信託銀行交│刑壹年陸月。 │
│) │ │易,致告訴人陷於錯│104 年04月01日18時│易明細1 紙(警五│ │
│ │ │誤,匯付款項。 │07分匯款10,000元 │卷第2030頁)。 │ │
│ │ │ │ │3.附表二編號98所│ │
│ │ │ │ │示00000000000000│ │
│ │ │ │ │號存摺 │ │
├──┼───┼─────────┼─────────┼────────┼────────┤
│53(│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臺灣土地銀行南屯分│1.告訴人蔡O軒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蔡O軒│員佯裝高雄統茂松柏│行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飯店人員,告知帳戶│戶名: 游O琳 │2033頁至第2034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有設定成長期住宿有│帳號000000000000 │)。 │捌月。 │
│號56│ │優惠,若不用須向富├─────────┤2.郵局自動櫃員機│ │
│) │ │邦銀行解除設定云云│104年04月01日21時 │交易明細2 紙(警│ │
│ │ │,詐欺集團再佯裝富│15分匯款29,989元 │五卷第2035頁) │ │
│ │ │邦銀行客服指示至尊│104 年04月12日21時│3.附表二編號99所│ │
│ │ │賢郵局ATM 解除設定│46分匯款49,989元 │示000000000000號│ │
│ │ │、又稱操作錯誤,須│共計財損79,978元 │存摺 │ │
│ │ │用網路銀行進行變更│ │ │ │
│ │ │設定云云,致告訴人│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 │ │ │
│ │ │作匯款。 │ │ │ │
├──┼───┼─────────┼─────────┼────────┼────────┤
│54(│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中華郵政大溪郵局 │1.告訴人韓O成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韓O成│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戶名: 游O琳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書附│ │站,散布HTC M8手機│帳號:0000000000000│2038頁至第2039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表編│ │商品之販售訊息後,│ 1 │)。 │取財罪,處有期徒│
│號57│ │與告訴人以LINE交易├─────────┤2.郵局自動櫃員機│刑壹年陸月。 │
│) │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104 年04月01日12時│交易明細表1 紙(│ │
│ │ │,匯付款項。 │14分匯款7,000 元 │警五卷第2040頁)│ │
│ │ │ │ │。 │ │
│ │ │ │ │3.附表二編號100 │ │
│ │ │ │ │所示000000000000│ │
│ │ │ │ │41號存摺 │ │
├──┼───┼─────────┼─────────┼────────┼────────┤
│55(│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中華郵政高雄大林蒲│1.告訴人高O緯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高O緯│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郵局 │詢筆錄(警五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書附│ │站,散布ipad air 2│戶名: 黃O震 │2043頁至第2045頁│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表編│ │平板商品之販售訊息│帳號:0000000000000│)。 │取財罪,處有期徒│
│號58│ │後,與告訴人以LINE│ 1 │2.郵局自動櫃員機│刑壹年陸月。 │
│) │ │交易,致告訴人陷於├─────────┤交易明細表1 紙(│ │
│ │ │錯誤,匯付款項。 │104 年03月25日13時│警五卷第2046頁)│ │
│ │ │ │18分匯款8,000 元 │。 │ │
│ │ │ │ │3.附表二編號101 │ │
│ │ │ │ │所示000000000000│ │
│ │ │ │ │91號存摺 │ │
├──┼───┼─────────┼─────────┼────────┼────────┤
│56(│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中華郵政大樹郵局 │1.告訴人曾O純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曾O純│員佯稱因網路購物付│戶名:楊O霏 │詢筆錄(警一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款問題,需依指示操│帳號:000-00000000│65頁至第68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作ATM 提款及購買遊│276692 │2.郵局自動櫃員機│陸月。 │
│號60│ │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交易明細表1 紙(│ │
│)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104 年03月31日17時│警五卷第2063頁)│ │
│ │ │操作匯款及購買遊戲│28分匯款29,989元 │。 │ │
│ │ │點數。 ├─────────┤3. 提領影像資料 │ │
│ │ │ │購買遊戲點數147,25│蔡錦亭/104.03.31│ │
│ │ │ │0 元部分無事證可認│17:34 高雄市○○○ ○
○ ○ ○ ○○○○○○○○○○○區○○○路000 號│ │
│ │ │ │項。 │ (合庫商銀新興分│ │
│ │ │ │ │行) 提領29,00 0 │ │
│ │ │ │ │元(警一卷第20頁│ │
│ │ │ │ │,起訴書誤載為3 │ │
│ │ │ │ │4,000 元)。 │ │
├──┼───┼─────────┼─────────┼────────┼────────┤
│57(│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中華郵政大樹郵局 │1.告訴人張O豐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張O豐│員佯稱因網路購物付│戶名:楊O霏 │詢筆錄(警一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款問題,誤設定為批│帳號:000-00000000│69頁至第71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發商,需依指示操作│276692 │2.華南銀行存摺交│陸月。 │
│號61│ │ATM 解除設定云云,├─────────┤易明細(警五卷第│ │
│) │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104 年03月31日17時│2081頁) │ │
│ │ │依指示操作匯款。 │28分匯款29,989元。│3.提領影像資料蔡│ │
│ │ │ │ │錦亭/104.03.31 │ │
│ │ │ │ │18:01 高雄市新興│ │
│ │ │ │ │區中正三路177 、│ │
│ │ │ │ │179 號(中華郵政│ │
│ │ │ │ │新興郵局)提領3 │ │
│ │ │ │ │萬7,000 元【警一│ │
│ │ │ │ │卷第21頁】。 │ │
├──┼───┼─────────┼─────────┼────────┼────────┤
│58(│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中華郵政大樹郵局 │1.告訴人李O蓉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李O蓉│員佯稱因網路購物付│戶名:楊O霏 │詢筆錄(警一卷第│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款問題,誤設定為每│帳號:000-00000000│72頁至第74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月重複扣款,詐騙集│276692 │2.提領影像資料蔡│陸月。 │
│號62│ │團成員再佯裝為華南├─────────┤錦亭/104.03.31 │ │
│) │ │銀行客服,稱需依指│104 年03月31日17時│18:13 高雄市新興│ │
│ │ │示操作ATM 解除設定│03分匯款29,987元 │區中正三路177 、│ │
│ │ │及購買遊戲點數云云├─────────┤179 號( 中華郵政│ │
│ │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購買遊戲點數8,200 │新興郵局) 提領3 │ │
│ │ │,依指示操作匯款並│元部分無事證可認被│萬元【警一卷第21│ │
│ │ │購買遊戲點數。 │告有分得該部分款項│頁】。 │ │
│ │ │ │。 │ │ │
├──┼───┼─────────┼─────────┼────────┼────────┤
│59(│被害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中華郵政朴子郵局 │1.被害人劉O豪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劉O豪│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戶名:張O文 │詢筆錄(警一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書附│ │站,散布二手ipad平│帳號:000-00000000│75頁至第76頁)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表編│ │板商品之販售訊息後│628929 │2.提領影像資料蔡│取財罪,處有期徒│
│號63│ │,與被害人以LINE交├─────────┤錦亭/104.04.06 │刑壹年陸月。 │
│) │ │易,致被害人陷於錯│104 年04月06日17時│17:34 高雄市苓雅│ │
│ │ │誤,匯付款項。 │59分匯款8,000 元 │區四維三路2 號( │ │
│ │ │ │ │中華郵政高雄市府│ │
│ │ │ │ │郵局) 提領6 萬元│ │
│ │ │ │ │【警一卷第22頁】│ │
│ │ │ │ │。 │ │
├──┼───┼─────────┼─────────┼────────┼────────┤
│60(│告訴人│在露天拍賣網站此一│中華郵政朴子郵局 │1.告訴人陳O松警│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陳O松│公眾得瀏覽之拍賣網│戶名:張O文 │詢筆錄(警一卷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書附│ │站,散布IPhone手機│帳號:000-00000000│77頁至第79頁)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表編│ │商品之販售訊息後,│628929 │2.提領影像資料蔡│取財罪,處有期徒│
│號64│ │與告訴人以LINE交易├─────────┤錦亭/104.04.06 │刑壹年捌月。 │
│) │ │,致告訴人陷於錯誤│104 年04月06日15時│17:34 高雄市苓雅│ │
│ │ │,匯付款項。 │21分匯款15,000元 │區四維三路2 號( │ │
│ │ │ │ │中華郵政高雄市府│ │
│ │ │ │ │郵局) 提領6 萬元│ │
│ │ │ │ │【警一卷第22頁】│ │
│ │ │ │ │。 │ │
├──┼───┼─────────┼─────────┼────────┼────────┤
│61(│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中華郵政朴子郵局 │1.告訴人塗O柔之│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塗O柔│員佯稱需提供提款卡│戶名:張O文 │筆詢筆錄(警一卷│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號,對方會在將他人│帳號:000-00000000│第80頁至第81頁)│,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之款項轉帳提領後,│628929 │2.提領影像資料蔡│陸月。 │
│號65│ │再交還云云,致告訴├─────────┤錦亭/104.04.06 │ │
│)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104 年04月06日17時│18:08 高雄市苓雅│ │
│ │ │匯款。 │53分匯款10,123元 │區四維三路2 號( │ │
│ │ │ │ │中華郵政高雄市府│ │
│ │ │ │ │郵局) 提領3 萬 │ │
│ │ │ │ │5,000 元【警一卷│ │
│ │ │ │ │第23頁】。 │ │
├──┼───┼─────────┼─────────┼────────┼────────┤
│62(│告訴人│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中華郵政朴子郵局 │1.告訴人王O瑋之│蔡錦亭犯三人以上│
│起訴│王O瑋│員佯稱網路購物訂購│戶名:張O文 │筆詢筆錄(警五卷│共同詐欺取財罪,│
│書附│ │電池時,因7-11誤刷│帳號:000-00000000│第2111頁至第2112│,處有期徒刑壹年│
│表編│ │為每月繳款,需至AT│628929 │頁) │陸月。 │
│號66│ │M 操作解除云云,致├─────────┤2.郵局自動櫃員機│ │
│) │ │告訴人陷於錯誤,依│104 年04月06日17時│交易明細表1 紙(│ │
│ │ │指示操作匯款。 │15分匯款22,912元 │警五卷第2113頁)│ │
│ │ │ │ │。 │ │
│ │ │ │ │3.提領影像資料蔡│ │
│ │ │ │ │錦亭/104.04.06 │ │
│ │ │ │ │18:08 高雄市○○○ ○
○ ○ ○ ○ ○區○○○路0 號( │ │
│ │ │ │ │中華郵政高雄市府│ │
│ │ │ │ │郵局) 提領3 萬 │ │
│ │ │ │ │5,000 元【警一卷│ │
│ │ │ │ │第23頁】。 │ │
└──┴───┴─────────┴─────────┴────────┴────────┘
附表二
┌──────────────────────┐
│應扣押之物 │
├──────────────────────┤
│1.郵政存簿蘇O宏000 00000000000000 0本 │
│2.郵政存簿洪O昌000 00000000000000 0本 │
│3.郵政存簿邱O鈺000 00000000000000 0本 │
│4.郵政存簿施O鈴000 00000000000000 0本 │
│5.郵政存簿林O宗000 00000000000000 0本 │
│6.郵政存簿石O文000 00000000000000 0本 │
│7.郵政存簿史O民000 00000000000000 0本 │
│8.郵政存簿蔡O成000 00000000000000 0本 │
│9.郵政存簿黃O真000 00000000000000 0本 │
│10.郵政存簿吳O慧00000000000000000 0本 │
│11.永豐銀行林O蒝000-000-0000000-0 0本 │
│12.永豐銀行邱O鈺000-000-0000000-0 0本 │
│13.臺灣土地銀行丁O謙000000000000 0本 │
│14.臺灣土地銀行丁O謙000000000000 0本 │
│15.中國信託吳O慧000000000000 0本 │
│16.中國信託蔡O成000000000000 0本 │
│17.中國信託林O蒝000000000000 0本 │
│18.中國信託邱O鈺000000000000 0本 │
│19.國泰世華銀行丁O謙000000000000 0本 │
│20.國泰世華銀行黃O鈴000000000000 0本 │
│21.國泰世華銀行吳O慧000000000000 0本 │
│22.臺灣企銀 吳O慧00000000000 0本 │
│23.玉山銀行丁O謙0000-000-000000 0本 │
│24.玉山銀行林O宗0000-000-000000 0本 │
│25.玉山銀行江O琪0000-000-000000 0本 │
│26.玉山銀行潘O涵0000-000-000000 0本 │
│27.臺灣銀行黃O真000000000000 0本 │
│28.臺灣銀行黃O震000000000000 0本 │
│29.臺灣銀行黃O鈴000000000000 0本 │
│30.第一銀行石O文000-00-000000 0本 │
│31.第一銀行林O宗000-00-000000 0本 │
│32.聯邦銀行林O雨000000000000 0本 │
│33.聯邦銀行黃O真000000000000 0本 │
│34.台新銀行邱O鈺0000-00-0000000-0 0本 │
│35.華南商業銀行蕭O文000000000000 0本 │
│36.合作金庫銀行蔡O成0000000000000 0本 │
│37.兆豐國際商銀劉O財00000000000 0本 │
│38.上海商業銀行蕭O文000000000000000 本 │
│39.臺灣土地銀行黃O真000000000000 0本 │
│40.郵政儲金金融卡0000000 0000000 0張 │
│41.中華郵政提款卡00000000000000 0張 │
│42.中華郵政提款卡00000000000000 0張 │
│43.中華郵政提款卡00000000000000 0張 │
│44.中華郵政提款卡00000000000000 0張 │
│45.中華郵政提款卡00000000000000 0張 │
│46.中華郵政提款卡00000000000000 0張 │
│47.中華郵政提款卡00000000000000 0張 │
│48.中華郵政提款卡00000000000000 0張 │
│49.中華郵政提款卡00000000000000 0張 │
│50.中華郵政提款卡00000000000000 0張 │
│51.郵局0000000 0000000 0張 │
│52.郵局0000000000000000 0張 │
│53.郵局0000000000000000 0張 │
│54.郵局0000000 0000000 0張 │
│55.郵局00000000 00000000 0張 │
│56.郵局0000000 0000000 0張 │
│57.郵局0000000 0000000 0張 │
│58.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 0張 │
│59.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0張 │
│60.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0張 │
│61.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 0張 │
│62.國泰世華提款卡0000000000000000 0張 │
│63.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 0張 │
│64.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0000 0張 │
│65.新光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0000 0張 │
│66.台新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00 0張 │
│67.台新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00 0張 │
│68.台新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00 0張 │
│69.燕巢農會提款卡0000000000000000 0張 │
│70.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0000 0張 │
│71.中國信託提款卡0000000000000000 0張 │
│72.中國信託提款卡000000000000 0張 │
│73.中國信託提款卡000000000000 0張 │
│74.中國信託提款卡0000000000000000 0張 │
│75.中國信託提款卡0000000000000000 0張 │
│76.中國信託提款卡0000000000000000 0張 │
│77.中國信託提款卡0000000000000000 0張 │
│78.台灣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0000 0張 │
│79.台灣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 0張 │
│80.台灣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 0張 │
│81.京城銀行000000000000 0張 │
│82.台中銀行0000000000000000 0張 │
│83.第一銀行00000000000 0張 │
│84.第一銀行00000000000 0張 │
│85.第一銀行00000000000 0張 │
│86.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0張 │
│87.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 0張 │
│88.玉山銀行00000000000 0張 │
│89.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0張 │
│90.玉山銀行00000000000 0張 │
│91.玉山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 0張 │
│92.玉山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 0張 │
│93.陽信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 0張 │
│94.臺灣企銀提款卡0000000000-0 0張 │
│95.元大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0000 0張 │
│96.台新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00 0張 │
│97.花旗存摺0000000000 0本 │
│98.彰化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0 0本 │
│99.土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0本 │
│100.中華郵政存摺0000000 0本 │
│101.郵局(黃O震)00000000000000 0本 │
│102.彰化銀行(陳O輝)00000000000000 0本 │
│103.台銀000000000000 0張 │
│104.郵局00000000000000 0張 │
│105.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0張 │
│106.台新0000000000000000 0張 │
│107.上海銀行0000000000000000 0張 │
│108.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 0張 │
│109.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 0張 │
│110.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密碼000000 0張 │
│111.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密碼: │
│ 111111) 1 張 │
│112.Gino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 支 │
│113.新臺幣現金20,700元 │
│114.作案用口罩1個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證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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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卷宗案號 │下稱 │
├──┼─────────────────────────────────┼─────┤
│ 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八六字第1043702834號 │警一卷 │
├──┼─────────────────────────────────┼─────┤
│ 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高市警刑大偵五字第10473009700號(一) │警二卷 │
├──┼─────────────────────────────────┼─────┤
│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高市警刑大偵五字第10473009700 號(二) │警三卷 │
├──┼─────────────────────────────────┼─────┤
│ 4 │被害人謝文禎等68人遭詐騙報案資料(七) │警四卷 │
├──┼─────────────────────────────────┼─────┤
│ 5 │被害人謝文禎等68人遭詐騙報案資料(八) │警五卷 │
├──┼─────────────────────────────────┼─────┤
│ 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238號 │偵一卷 │
├──┼─────────────────────────────────┼─────┤
│ 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09號 │偵二卷 │
├──┼─────────────────────────────────┼─────┤
│ 8 │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749號 │審訴卷 │
├──┼─────────────────────────────────┼─────┤
│ 9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15號<卷一> │訴一卷 │
├──┼─────────────────────────────────┼─────┤
│10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15號<卷二> │訴二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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